马来西亚税务局 6 月 3 日在网上以英文发布了一份关于所得税特别专员 (SCIT) 第 MOF.PKCP.700-7/1/2526 号决定的案例报告,澄清了软件付款的预扣税。纳税人是与新加坡实体签订分销协议的非独家分销商,向该实体支付软件使用费。税务局对付款征收预扣税。纳税人部分辩称,这些付款不是 2004 年马来西亚-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审查,SCIT 发现:1) 根据 1967 年所得税法将软件付款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符合联合国双重征税范本……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