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t从新账单中删除单方面的转换条款 – 今日免费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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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修正案只是试图允许一个已经转换为伊斯兰教的一方提出离婚,并在民事法庭寻求其他补救办法

DEWAN RAKYAT

相反,提交给Dewan Rakyat一读的法案只是为了解决在以前根据民法登记的婚姻中转换为伊斯兰教的配偶面临的问题。

新“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修订)条例草案”规定,该法案规定转让配偶有权提出离婚请愿书解散民事婚姻

目前,根据“法案”第164条,法院不给予已经转换为伊斯兰教法的配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的权利,因为将民事法庭解除婚姻的权利仅授予具有不转换为伊斯兰教

该法案进一步指出,由于配偶已经转换为伊斯兰教,配偶没有权根据第164条提出离婚请愿,所以他/她没有权利在民事法庭提出其他救济申请作为维护,监护子女和婚姻财产分配等

“情况导致配偶的困难,因为法案164没有规定他们寻求其他补救办法(民事法庭),因此他们寻求通过在伊斯兰教法院提出离婚和其他救济申请寻求其他补救办法,“法案读。

该法案还规定,当两个配偶在两个不同的法院(例如民事法庭和伊斯兰教法院)中分别提出申请时,将出现冲突。

虽然法案规定,伊斯兰教法院可以给予离婚和辅助救济的命令,但根据法案164,不解散民事婚姻,因为解散婚姻的权力只适用于民事法庭。

因此,伊斯兰教法院没有管辖权解散婚姻,作出辅助救济的命令和离婚令。

该法案还规定,只要没有转换为伊斯兰教的配偶没有在民事法庭提出离婚请愿书,配偶的民事婚姻即被视为有效并依照第164条继续执行。

新法案中的其他条款旨在允许一个已经转换为伊斯兰教或双方的婚姻的一方根据法令164向民事法庭提出离婚请愿书。

目前,提出离婚请愿的权利只适用于没有转化为伊斯兰教的一方。根据“伊斯兰家庭法”,伊斯兰家庭法中的那些人不能申请离婚,因为伊斯兰教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来听取非穆斯林的任何案件。

婚姻财产权

其他变化是确保在非穆斯林婚姻解散之前转移到伊斯兰教的人的亲属,有权享有婚姻财产

民事法庭在作出分配时,应考虑到收购资产,欠债,结婚期限和子女需要的捐款程度。

在另一个问题上,根据第3条,该法案旨在赋予同意对与21岁以下的人的母亲或被领养的母亲同等的权利,类似于给予父亲的

Azalina说,该法案将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辩论,随后议员们就该议案进行投票或反对。

昨天,政府第二次撤回了有争议的法案,禁止任何一个父母单方面改变子女。

该法案于去年11月提交给Dewan Rakyat一读,并在本次会议上辩论。

政府修改立法的举动是由于两名穆斯林前夫单方面将其子女改为伊斯兰教的案件引起的争议。

上一个法案增加了一个先前曾经内阁同意的条款,其中明确指出,双方的民事婚姻都必须同意将未成年人转为伊斯兰教。然而,在今天提交的新法案中,这一条款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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