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hakam)一直在追究对1965年“伊斯兰教法院(刑事司法管辖权)法”(RUU 355)深切关注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有权维护人权,并有义务让公众作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主要利益攸关者,Suhakam有以下意见:
»任何情况下的贪污和/或绑架都违反了国际法绝对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苏哈坎还强调,马来西亚已经加入的习惯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绝对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和其他残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与残疾人权利公约“
»法律面前平等的普遍人权保护所有人在法律和司法方面的歧视。
Suhakam坚定地认为,所有人都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法律,包括宗教法律,认为平等是公正,公正的社会的必要方面
»Suhakam关注通过修正案强加严重和严重不成比例的惩罚的建议。即使不适用于所有马来西亚人,拟议的修正案对所有人都有深远的影响。因此,马来西亚人有权质疑自由和尊严的权利是否受到拟议的修正案的充分保护,而Suhakam强调,相称性的概念是判决的基本原则之一,基于以下原则:一句话必须是一个长度和类型。
Suhakam强调,法律上的任何惩罚必须有适当的制衡,符合普遍接受的人权标准,并考虑到所有其他群体的人和宗教在社会矩阵中的情绪。
议会相应地确保所有通过的法律是合理,公正和适度的;以及进步和公平。
Tan Sri Razali Ismail
主席
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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