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x法院决定是否有非婚生子女可以使用父亲的姓 – 今日免费马来西亚

上诉期间,有三个法律问题得到批准,包括联邦法律是否可以排除穆斯林父母

这是由首席法官Raus Sharif今天领导的三人长凳的决定,允许对Putrajaya的申请作出上诉

出生于穆斯林夫妇及其儿子的律师K Shanmuga反对提出申请,认为“1957年”生死登记法“(BDRA)第13条适用于所有非婚生子女,不分种族或宗教信仰

但是,与法官祖利克·艾哈迈德·马金迪(Zulkefli Ahmad Makinudin)和阿齐亚·阿里(Aziah Ali)坐在一起的劳斯说,最高法院将会就此事作出决定。

上诉期间待审议的三个问题是:

  • 无论是根据伊斯兰法学理论的真实解释,以穆斯林名义命名的“bin”还是“binti”一词都是指父亲的归属;
  • 民事法庭是否可以就穆斯林儿童在命名和归属方面的合法性确定问题?和
  • “BDRA”第13A条是否适用于穆斯林儿童的出生登记,使他们能够得到承认自己为父亲的人的姓名

法院还允许雪兰莪和联邦领土伊斯兰宗教理事会举行观察简报。

8月21日,联邦法院允许将柔佛伊斯兰宗教理事会作为一名干预者,这意味着该委员会可向法官提交意见。

申请被允许作为身份被拒绝的父母,来自柔佛

苏拉曼·阿卜杜拉律师代表柔佛议会,而苏萨纳·阿坦出现在普特拉贾亚。

NRD,其总干事和联邦政府已经提出上诉,对上诉法院对这对夫妇和他们的儿子进行了裁决,他们已经提出司法审查,强迫NRD总干事更换小孩的姓氏“Abdullah”以小孩的父亲的名义出生证明。

在7月25日发布的书面判决中,Abdul Rahman Sebli法官曾经表示,NRD总干事不受国家法瓦特委员会发布的fatwa或宗教法令的约束,决定出生的穆斯林儿童的姓氏的婚礼

法院说,总干事的管辖权是一个民事管辖权,仅限于确定小孩的父母是否已经达到了BDRA规定的要求,其中包括所有非法的儿童,穆斯林和非穆斯林。

法院认为,法华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构成NRD总干事根据BDRA第13A(2)条判定非法儿童姓氏的法律依据。

阿卜杜勒·拉赫曼(Abdul Rahman)表示,当该部门以“Abdullah”姓名登记了该儿童时,NRD总干事的行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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