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ALING JAYA:马来人和穆斯林团体大声抗议马来西亚可能批准反对种族歧视的公约,也许很容易忘记许多非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也对条约的各个部分有所保留,尽管他们签署了该条约。 。
例如,瑞士和摩纳哥保留在外国人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适用自己的法律原则的权利,英国并不认为其移民法构成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
以色列,中国,印度,越南,泰国和古巴是那些不认为自己受条约限制的国家之一,该条款允许将对公约解释的争议提交国际法院。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斐济,尼泊尔,巴布亚新几内亚,泰国和英国将该协定解释为只有在需要时才有义务制定反仇恨言论的措施。
实际上,只要不与条约的“目标和宗旨”相抵触,就允许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的某些部分提出保留。
ICERD于1965年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马来西亚是少数尚未签署该条约的国家之一。这主要是因为担心这样做会违反“联邦宪法”第153条,该条款构成了平等权利行动政策的基础,使马来人和其他土着人受益。
事实上,允许ICERD的各方 – “在情况需要时” – 对特定种族群体使用“积极的歧视政策”,以保证“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但是,该条约要求签署国“以一切适当的方式,毫不拖延地采取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的政策”。
一些国家赞同马来西亚对土着权利的关注,但仍然成为ICERD的成员。例如汤加和斐济,它们保留疏远土着公民土地的权利。
在伊斯兰合作组织国家中,马来西亚也像一个痛苦的大拇指,其中大多数国家都有保留地批准了该公约。
马哈蒂尔总理告诉马来西亚公众,他的政府希望在与“所有社区”协商后批准ICERD。该声明与他去年9月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的声明并无太大差别。他当时说,马来西亚将批准所有剩余的联合国公约,但只有经过深思熟虑才能批准。
马来西亚尚未签署的其他联合国权利条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契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关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关于难民的地位;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上个月,当Umno的Khairy Jamaluddin提到它与联邦宪法不相容时,ICERD成为Dewan Rakyat的焦点。
马哈迪政府的一些成员,如赛义德·萨德迪克·阿卜杜勒·拉赫曼,如果发现破坏君主制,伊斯兰教的立场和其他宪法规定,就要求拒绝ICERD。
支持ICERD批准的总理部部长P Waythamoorthy表示他认为该条约不违反宪法。他最近告诉FMT,他不认为肯定行动完全是一种种族歧视。
上周四在日内瓦,马来西亚代表团在联合国第三次普遍定期审议中重申了政府决定考虑批准ICERD和所有其他联合国权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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