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强奸是真实的,民联 – 马来邮件

马来西亚人必须知道女人没有义务给她丈夫做爱。 – 法新社图片

评论,11月2日 – 当我在大学时,我当时的男朋友拿出一把弹簧刀,并在我们争论的时候玩弄了它。

然后他把它扔掉,性侵犯了我,充满了愤怒和愤怒。我没有试着打架他,因为我很害怕,所以我只是躺在那里,因为他用他的手指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穿透我。

我没有提交警方报告,因为我认为这会使犯罪成为现实。我曾经想过的那个我曾经认为我会嫁给的男人,不可能做出如此可怕的事情。我无法调和这两者。

此外,从技术上讲,这并不是强奸,因为马来西亚法律将强奸定义为未经她同意的女性阴道阴茎插入。 美国法律然而,未经受害者同意,将强奸定义为“无论多么轻微的阴道或肛门与任何身体部位或物体的渗透,或其他人的性器官的口腔渗透”。

所以我把它藏在脑海里。几个月后我们分手了。

总理府副部长Mohamed Hanipa Maidin为此作出了最愚蠢的借口 拒绝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 基本上说这样做毫无意义,因为很难确定定罪。

因此,如果难以起诉人们与无法对其攻击者作证的动物发生性关系,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允许兽交呢?

Hanipa说,根据“刑法典”第375A条,只有一起国内性侵犯案件禁止男子因伤害或害怕死亡或伤害妻子发生性行为,可判处五年监禁。另一方面,根据第376条对强奸的处罚是20年监禁。

由于耻辱而提起警方对强奸的投诉,更不用说对配偶或亲密伴侣提起诉讼,这已经非常困难了。

但立法者的工作是制定反对不法行为的法律,特别是暴力犯罪。优秀的政策制定者将更进一步超越立法,并教育公众在任何性关系中都必须征得同意。

Hanipa提到议会选举委员会在2006年拒绝了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的提案,理由是宗教理由。

滑稽。我认为Pakatan Harapan(PH)应该引入新的政策,而不是由国阵(BN)制定可怕的政策。

PH政府应该删除强奸的婚姻例外,以保护丈夫和妻子之间的非自愿性行为免于起诉。没有她的同意,一个男人不需要伤害他的配偶以获得性行为。

未经她的同意,他可以轻易地吸毒或使用情感虐待进行性行为。

马来西亚人必须知道女人没有义务给她丈夫做爱。如果她累了,头疼,或者只是感觉不舒服,她有权拒绝。

如果他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与她发生性关系,因为他错误地认为婚姻已经24/7随叫随到,那就是强奸。

除了删除强奸的婚姻例外情况外,PH还应修改强奸的定义,使其更具性别中立性,并包括除异性恋P-in-V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攻击。

妇女权利组织 提出这个定义:“阴道或肛门与任何身体部位或物体的渗透,或其他人性器官的口腔渗透,足以构成强奸罪所必需的性交”。

PH部门拒绝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更加令人失望,因为部长本人Yeo Bee Yin发起了 强奸意识运动 2015年,当她成为Damansara Utama议员和全女性行动协会(AWAM)时,一个女性非政府组织,我在大学毕业后自愿和工作。 (链接文章中视频的触发警告)。

Yeo还告诉我她 认为它进步了 那时国阵政府正在讨论婚内强奸问题。她建议,对于伤害妻子发生性行为的男性,至少要增加5至20年监禁的刑罚,与标准“强奸”相同。

那么,现在,PH正在掌权。那么他们还在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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