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问题出现在新海峡时报

“宪法”闪闪发光的一般性应以创造性和建设性的方式进行解释,以解决问题。不幸的是,任命Tan Sri Raus Sharif为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和Tan Sri Zulkefli Ahmad Makinudin为上诉法院院长,被一些地方的质疑是纯属技术性的,反映出我们基本法的僵化和亵渎观点

英联邦长期以来一直承认,宪法是一个​​活的立法,必须被宽泛地解释为“比其他法案的刚性和慷慨更少”(内政部部长费雪[1980] AC 319;达托' Menteri Othman Baginda v Dato'Ombi Syed Alwi(1981)1 MLJ 29)。宪法存在,以满足时代的需要,解决在我们岸边冲洗的问题和挑战

在司法权限问题上,最近在我们的岸边冲洗了什么问题?问题在于,第125条第(1)款对法官的强制性退休年龄有一个古老的规定,要求高等法院法官在66岁的时候退休,可能延长只有6个月。这与法官在70岁以上的法官服务的大多数英联邦国家不利。

目前的首席法官丹·斯里兰斯谢里夫和目前任命为2017年4月当选职务的上访法院院长丹斯里安祖马克·艾马德·马金杜因不得不在四个月至六个月内离职分别预约后2017年8月3日将是Tan Sri Raus的退休日期和2017年9月27日的Tan Sri Zulkefli!

四到六个月的办公室几乎没有足够的时间熟悉自己的工作,还有什么留下任何脚印供别人遵循

为克服这个问题,采取了两项措施。

首先,当时首席法官Tun Arifin Zakaria在第122(1A)条的授权下,向国王提出要求,Tan Sri Raus Sharif和Tan Sri Zulkefli Ahmad Makinudin在退休后被任命为额外的法官联邦法院

第二,总理以前所未有的合法合法创新,根据第122B(1)条规定,国王任命Tan Sri Raus Sharif,他是2017年8月4日起的追加法官,继续持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职位,直至其追究法官3年任期终止。同样,Tan Sri Zulkefli Ahmad Makinudin已被任命为上诉法院院长,直至其他法官终止任职为止

这些“延期”的目的是为了使坦桑尼亚斯拉夫谢里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和坦斯利·祖尔克夫利六个月为首席法官的令人难以置信的短短四个月的连续性

任命其他法官

前首席大法官安·阿里夫·扎卡里亚于2017年3月31日退休时,他的继任者只有四个月的时间,继承人将于2017年8月3日退休。因此,经过多次咨询和考虑后,依照第122(1A)条的规定,分别在二月2017至九月间临时退休之后,向杨迪派顿阿贡通知丹斯里拉斯谢里夫和丹斯里兰人祖马克·艾马德·马金丁为补充法官。屯阿里芬的目的是确保连续性和行政效率。

第122(1A)条清楚表明,根据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国王可以为此目的或期限指定任何在马来西亚担任高级司法职位的人成为联邦法院的额外法官“

值得注意的是,PM没有参与第122(1A)条的任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以前的历史中曾经有122次(1A)被用来丰富联邦法院的退休人员。

评论家提出了两项​​突出的反对意见:

Tan Sri Raus Sharif和Tan Sri Zulkefli Ahmad Makinudin作为额外的法官,这些反对意见必须注意:

1。据指称,向君主任命一名追加法官的意见必须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而在终审法院任命时,任职人员不得由前司法机关任职。

在适当的尊重下,第122(1A)条或常规意义上都没有规定这种解释。

•现任首席大法官如任部门主管,有权将其建议和建议提交至其最后一天。这些建议可以用于未来的事情,并且将在以后运行。行政伦理中没有任何要求,不能为未来制定愿景,计划,建议和改革,并且必须在任职期满时到期的保质期日期

•杨迪派顿阿贡有权接受或拒绝CJ的建议。但在这种情况下,陛下看到有助于确保连续性,并同意任命其他法官

•国王有权在皇室任职期间随时接受和执行他的CJ根据第122(1A)条提出的意见,即使接近他的CJ已经停止任职

•没有要求君主立即采取紧急行动并作出预约。 “他指定的这段时间”可以立即开始或延迟,因为这两种情况。

•君主可以任命他指定的任何期间

2。第二个批评是补充法官不能是一个仍在服役的人。他或她必须是退休人士,在马来西亚担任高级司法职务的前法官。在我们这个例子中,丹斯里拉斯谢里夫和丹斯里兰人祖立克•艾哈迈德·马金丁都是联邦法院法官在当时被任命为额外法官的建议

在适当尊重的情况下,“在马来西亚高官司”一词简单地意味着追加法官的任期开始必须在他不再担任司法职务之后。这个任命不能与现有的司法办公室同时进行。然而,在被委任人仍在使用时,可以给予约定的建议。

即使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高官司”也不排除那些持高级法官的人

延长CJ和PCA的任期

为了继续利用两名杰出的,即将退休的法官的领导素质,总理遵守第122B(1),122B(2)条中的宪法程序,向国王通报两个附加允许联邦法院法官继续担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上诉法院院长,在指定期限内继续担任其他法官

杨迪·蓬通龙根据第122B(1)条与裁判会议磋商,随后作出了必要的任命。 Tan Sri Raus Sharif被任命为CJ和Tan Sri Zulkefli Ahmad Makinudin作为PCA超出退休年龄,引起以下反对:

1。据称,第125(1)条规定的66岁以上强制退休年龄加6个月适用于根据第122(1A)条任命的追加法官以外的所有司法人选。另据指出,除非“宪法”得到修改,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上诉法庭庭长不得在强制退休年龄之后继续执行职务。

在回答这一说法时,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第122B条任命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诉法庭庭长必须根据第125(1)条的规定退休,但任何联邦法院的任何法官根据第一百二十八条(1A)的追究法官享有第125(1)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豁免

2。据称,追究法官不能成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或庭长。追加法官的职位是为联邦法院提供额外的数字或特殊的专门知识。第122(1A)条的目的从来不是让追加法官成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诉法院院长

在反驳中,必须指出,第122(1A)条的措辞宽泛。额外的法官可根据国王规定指定“为此目的”。没有指定具体目的。宪法必须自由解释。

此外,必须指出,联邦法院的任何法官不会成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第122(1)条,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成。根据第(1A)款任命的额外法官是联邦法院组成的一部分。这意味着作为最高法院成员的追究法官可以是首席大法官。

3。追加法官成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第三个反对意见是,根据第124(2)条和第124(4)条,联邦法院法官(包括附加法官)必须在首席大法官。如果首席大法官和其他法官是同一个人,这将变得不可能。

对这一微不足道的程序问题的答复是,根据第124(4)条,誓言可以在首席大法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在缺席的情况下可以联邦法院的下一位高级法官。

4。要指出的是,根据“司法委任委员会法”,第21条授权法律顾问委员会向首席法官办公室和上诉法院院长的候选人提出建议。第26条设想将一份报告发送给PM。据指控,如果江淮银行并没有建议终审法院再度任命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总统,那么他们对杨沛棠阿贡的建议却是违反强制性的程序要求。

在反驳这一论点时,可以指出,江淮社是一个额外的宪法机构。它不能取代或替代最高宪法的程序和要求。第122B(1)条中关于任命法官的最高宪法并不要求民政事务局按照江淮社的建议采取行动

无论如何,JAC法案的程序不是强制性的,只是目录。 PM不需要根据JAC的建议采取行动。 PM不限于JAC推荐的候选人

从宪法和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宪法”赋予“议事规则”的权力不能被江淮管委员会篡夺,​​也不能被民主党赦免。根据第122B(1)条,PM的酌处权不受JAC的审议的约束

总之,对法官和总统任命其他法官的法律上的反对不能受到宪法审查的考验。我们应该赞赏政府对司法机构最高层次的连续性和效率的渴望。我们应该赞赏政府的承认,法官的退休年龄太低,宪制修正案被考虑采用联邦最佳做法。然后让我们用创造性和有目的的方式解释我们的宪法来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

*屯寨崎阿斯米是马来西亚前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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