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月5日电 – 高等法院今天在此驳回了一名失业青年的上诉,搁置了四个月监禁的定罪盗窃手机RM1000罚款
司法专员拿督阿卜·卡里姆·拉赫曼(Shahrul Anuar Abdul Aziz)于2016年5月24日对裁判法院的处罚予以保留
但是,法院对“刑法典”第380条规定了最高10年监禁和罚款的规定,对第379条进行了修改,第379条被判监禁7年或罚款定罪
法官说,这项修正是根据申诉人的证词作出的,该申诉人也是检察机关的第一个见证人,他将手机交给上诉人(Shahrul Anuar),后者没有将其从内部抢走。
“虽然第379条的罚则与第380条有所不同,但仍然是盗窃罪。第379条仍然涉及财产盗窃,涉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种盗窃罪必须在猖獗之前得到遏制。法官认为,这四个月的刑罚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法官说。
然而,Ab Karim授予执政律师Shaharudin Ali和Mohd Khairul Azam Abdul Aziz等待上诉的判决,并将RM3,000保释为保释。
法官也驳回了检方通过副检察官Siti Aisyah Ahmad的呼吁,以加强判决。
Shahrul Anuar在2015年7月11日下午4点47分在Bukit Bintang广场精品广场精品店See Ming Ho被盗窃,被判犯有800万令吉的手机。
他付了罚款。 – 伯纳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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