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修订的破产法案旨在减少破产案件 – “太阳日报”

BANGI :从今天起生效的1967年“破产法”预计将有助于将破产案件数量减少50%,达到每年10,000件。

总理部部长拿督斯里阿萨利纳·奥斯曼表示,这一数字是根据目前破产管理机构每年平均估计的20,000个案件。

“减少是由于根据该行为提出的若干修订,即破产的最低水平从3万令吉提高到5万令吉,社会保障者不是破产者,而是引入自愿安排,”她今天在发表“1967年”破产法“执法日期的演讲中说。

此外,她说,马来西亚破产法第一次引入的自动释放符合政府对破产者归还经济贡献的愿望。

“根据这一自动释放,如果提交个人陈述并履行符合发达国家在英国,香港和澳大利亚等国际标准规定的有针对性的贡献,破产人员可以在三年后公布, “她说。

Azalina表示,自动发行还减少了管理破产案件所需的时间,并使债权人受益,因为在三年内可以获得股利。

她解释说,这一行为也将使破产案件涉及社会保障者,死亡人员,残疾人和慢性病患者等四类。

“破产管理局已申请发放一万五千宗破产个案,涉及明年四个类别,由六十五名临时雇员提供协助,开支为一百二十万令吉。

“在与破产管理部门审议其他案件后,我将向内阁提交一份提案文件,要求明年再发放4万个破产案件,这将招致额外的4千万令吉的开支,用于提交工作。”她补充说。

她说,在该法案执行之日之前宣布的破产人,如果被分类在四个类别之内,也可以被认为是从破产总干事那里获得债权人的反对意见的发布信。

从2013年至2017年8月,全年共有23,036宗破产人员,年龄介于25至34岁之间,而二十五年及以下的破产人数为十一万九千人。 – Bern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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