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坚持定罪,判处“低中”手机小偷 – 太阳日报

吉隆坡:高等法院今天在此驳回失业青少年的上诉,将他定罪,判处四个月监禁,罚款一千万元,偷窃手机。

司法专员拿督阿卜·卡里姆·拉赫曼(Shahrul Anuar Abdul Aziz)于2016年5月24日对裁判法院的处罚予以保留

但是,法院修改了“刑法典”第380条的规定,规定最高10年监禁和罚款,第379条规定监禁7年以上或罚款定罪

法官说,这项修正案是根据申诉人的证词作出的,该申诉人也是检方的第一个见证人,他将手机交给上诉人(Shahrul Anuar),后者没有将其从内部抢走。

“虽然第379条的罚则与第380条有所不同,但仍属盗窃罪,第379条仍然是涉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财产被盗。

法官说:“这种盗窃罪必须在猖獗之前得到遏制,法院认定,这四个月的判刑是适当的,不是不合理的。”

然而,Ab Karim授予执政律师Shaharudin Ali和Mohd Khairul Azam Abdul Aziz等待上诉的刑期,并将RM3,000保释为保释。

法官也驳回了检方通过副检察官Siti Aisyah Ahmad的呼吁,以加强判决。

Shahrul Anuar在2015年7月11日下午4点47分在Bukit Bintang广场精品广场精品店See Ming Ho被保释时,被判犯有盗窃手机价值800令吉。

他付了罚款。 – Bern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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