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酒吧对Najib博士的诉讼感到遗憾 – 今日免费马来西亚

律师会主席说,高等法院应审查职权范围的权力性质,以确定该办公室是否符合普通法下的公职。

马来西亚律师协会主席George Varughese对法院应用普通法和公职失职的侵权行为感到遗憾

去年,马哈蒂尔和前乌姆诺成员Khairuddin Abu Hassan和Anina Saadudin就Najib提出诉讼,要求他们进行干涉并确保所有有关当局停止对他所指控的他所收到的数十亿令吉的不平等行为进行调查。

4月28日,高等法院法官阿布·巴卡尔·杰斯(Abu Bakar Jais)发表了诉讼,称他们无法证明纳吉是公职人员。法院也命令三人支付纳吉RM3万的费用

Varughese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该声明的重点是涉及一家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及其相关公司的财务不当行为,由总理担任1MDB顾问委员会主席。

“其中包括有关指控,总值26亿令吉和4.02亿令吉已从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转移到总理的个人银行帐户,他滥用职权,干预调查据称财务不当。“

他说,高等法院主要依靠1948年和1967年的“释义法”和“联邦宪法”第132条,决定总理不是公职人员,因此不能对侵权行为负责

“这种狭隘的解释和推理令人不安,与这个法律领域的既定原则不相协调。

“公职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普通法引起的侵权行为,这是不成文的法律,但完全适用于马来西亚。因此,这项行动是没有受到“联邦宪法”或任何书面立法的规定,因此,高等法院在确定总理是否是公职人员时,不应该依赖其中的任何一个。

“总理职权的性质应该经过审查,以确定该办公室是否符合普通法下的公职。”

他说,侵权行为的重点是权力的性质,而不是行使权力的人。

他说,在公职处理中的错误行为背后的理由是,在依法治国的法律制度中,行政权力必须为公众利益行事

“高等法院的裁决违反了我们法律制度中普通法的承认和使用

“高等法院的裁决似乎表明,虽然坐总理在选举人的信任下担任职务,由公共资金支付他所行使的权力,但他不承担任何信托义务,也不对公众负责他滥用职权的事件。瓦尔盖塞说:“民主管理规则面临着这样的事情

律师事务主任补充说,这项索赔涉及“严重的公共利益”问题,其中包括关于1MDB事件的未解答问题,以及涉及总理“不断蒙蔽我们国家”的无理指控。

“因此,这不是一个明显的,不可持续的要求,值得立即解雇,而应该被允许进行审判以确定索赔的优点。”

他说,这个决定是在联邦法院在Semenyih Jaya Sdn Bhd v Pentadbir Tanah Daerah Hulu Langat&Anor的“值得称赞的判决”的同一个星期。

“这一决定恢复了法院固有的司法权力,恢复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使其能够发挥其作为国家第三机构的作用,并检查其行政或立法机构的过剩行为。”Varughese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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