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未履行对待难民的法律义务-The Star Online

两性平等联合行动小组(JAG)和马来西亚儿童权利联盟(CRCM)感到震惊的是,他们逮捕并拘留了269名罗兴亚寻求庇护者,其中包括49名儿童,他们于当日抵达马来西亚。 6月8日乘船。马来西亚政府应立即释放这些人,并停止拘留难民的做法。

马来西亚不愿合法承认难民 -顾名思义是由于迫害和侵犯自己的最基本人权而逃离本国,并需要国际保护的人-违反习惯国际法准则,包括寻求庇护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和不驱回原则(即不强迫难民返回有可能受到迫害的国家)

C对抗行为

逮捕和拘留49名儿童直接违反了我们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条约义务 (Cedaw),以及我们根据《 2001年儿童法》承担的义务。

2020年1月,联合国国际法院(ICJ)对冈比亚根据《联合国灭绝种族罪公约》对缅甸提起的一案作出了初步裁决。 1948年对罗兴亚人的待遇:法院裁定罗兴亚人是“《灭绝种族罪公约》所指的受保护团体”,并且“存在对权利的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和迫在眉睫的风险 [of the Rohingya]。”

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政府过去曾承认罗兴亚人 局势,包括支持冈比亚作为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在国际法院对缅甸采取的行动。然而,随后,马来西亚针对 这些难民一直是矛盾的。从四月份开始阻止他们的船只进入马来西亚水域 立即逮捕并拘留数百名 他们在6月8日到达时,政府在承认罗兴亚人的权利或国际公认的难民身份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那些罗兴亚人 留在马来西亚的人面临持续的歧视,骚扰和暴力。

允许庇护程序

原理 马来西亚和每个国家都必须遵守的不驱回行为,并不严格限于禁止将难民直接送回将受到迫害的国家。相反,这一原则扩展到了接纳难民的情况。

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署)说,“为了确保这一原则, 尊重不驱回,并确定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并且不将他们强行带回有危险的境地,他们必须能够获得庇护程序,不得被送往第三国 最后,确定他们是否是需要保护的难民的程序必须包括某些保证并遵循某些做法。”

罗兴亚难民抵达后逮捕和拘留,并限制他们获得任何庇护程序,口译员,难民署或非政府组织的支持,这违反了以下原则: 不驱回和维持该原则所需的最低标准。

儿童权利

逮捕并拘留了49名在2010年抵达马来西亚的罗兴亚儿童 6月8日尤其不人道,直接违反了我们的国际义务。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马来西亚有义务确保难民儿童得到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公约》第37条 公约规定,逮捕和拘留儿童仅应作为“最后手段,在最短的适当时间内”使用。此外,第22条明确规定有义务确保寻求难民身份的儿童或被视为难民的儿童(无人陪伴或陪伴)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社区自2014年以来,已经提出了基于替代护理的替代方案,以代替移民拘留,但尽管总理(当时的内政大臣)丹·斯里·穆希丁·亚辛(Tan Sri Muhyiddin Yassin)承认不应将儿童拘留在移民仓库并确认释放儿童的计划,但仍未实施从仓库执行此替代拘留方案。

保护妇女和女孩

此外, 塞杜委员会要求在庇护程序的每个阶段都采用对性别敏感的方法。这包括考虑到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幸存者以及脆弱的妇女和女童群体的特殊需求,包括安全设施和基本卫生保健需求。

根据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的信息 (Suhakam)关于被政府拘留的难民的报告,这些标准没有达到 以及被拘留的女孩遭受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严重风险。

建议采取行动

在其2018年对马来西亚的结论性意见中, 塞多委员会建议马来西亚政府充分尊重不驱回原则;通过符合国际标准的国家庇护和难民程序;并为寻求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孩提供了替代拘留的办法,同时采取措施确保她们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自提出这些建议两年以来,尚未采取任何具体步骤来执行这些建议和履行我们在塞多(Cedaw)下的义务。

同样,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会在2007年对马来西亚的结论性意见中也包括了几项与难民儿童有关的措施,例如采取紧急措施,除非有必要保护他们的最大利益,否则不要在移民程序中拘留儿童,并制定立法框架以解决难民问题。保护难民儿童。

在国家一级,《 2001年儿童法》规定了我们在《儿童权利公约》下的义务,并制定了许多条款来维护儿童权利。 CRC适用于 所有的孩子它的范围和保护不仅限于马来西亚人。

《儿童法》第31条禁止任何负责照料儿童的人虐待或忽视该儿童,或使该儿童遭受身体或精神伤害,将其视为犯罪。尽管有这项和其他旨在保护儿童并维护其最大利益的规定,难民儿童仍被拘留,并遭受精神创伤,身体暴力和多方面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F履行我们的法律义务

我们敦促 马来西亚政府将立即释放包括49名儿童在内的269名被拘留者,并努力通过一个全面的难民法律框架,以维护难民儿童的最大利益。

根据习惯国际法原则,马来西亚的部分义务 不驱回应制定庇护程序。 CRC委员会建议政府批准有关无国籍人和减少无国籍状态的1954年和1961年公约,而CRC委员会和Cedaw委员会均建议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我们敦促政府执行这些建议。

尽管有国际法规定的这些义务,并且过去曾获得罗兴亚人的承认 在这种情况下,马来西亚没有采取任何具体行动来实施一个全面的框架,该框架带有确定庇护要求的程序。此外,由于甚至没有采取法律上承认难民的步骤,马来西亚继续对个人视而不见 –包括儿童–最多 冒险和迫切需要保护,而使这些人继续遭受迫害,暴力和歧视。

马来西亚必须加紧履行国际和国内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并停止对需要国际保护的个人继续施加迫害。

得到以下的认可 性别平等联合行动小组(JAG)成员组织:

妇女援助组织(WAO), 女律师协会(AWL), 姐妹正义 妇女变革中心(WCC),伊斯兰教的姐妹KRYSS网络, 沙巴妇女的行动资源(SAWO), 所有妇女行动协会(AWAM), Persatuan Sahabat Wanita雪兰莪(PSWS)

由以下马来西亚儿童权利联盟(CRCM)认可 成员2020:

妇女援助组织, MIRM, 先锋4变更, PT基金会 健康股权激励因素, Yayasan周杰伦, 儿童之声, 点, 倡导非歧视和知识获取(ANAK), 儿童基金会, 马来西亚玩具图书馆, 马来西亚儿童福利委员会(MKKM), 沙巴人权中心(SHRC), 马来西亚社会研究所, 马来西亚世界宣明会, 马来西亚护理, 马来西亚庇护通道(AAM), 全国幼儿干预委员会, PUAKPayong

另外由以下人员认可:

拿督 儿科医生顾问Amar-Singh HSS博士;卡特里娜(Katrina Jorene Maliamauv) 超越国界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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