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互联网法恢复“冒犯性”和“骚扰性”的说法令人震惊 – Ali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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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新闻中心(CIJ)对最近联邦法院在马来西亚政府诉 Heidy Quahm 案中的裁决感到震惊,该裁决恢复了 1998 年通讯和多媒体法案(CMA)第 233(1)(a) 条中的“冒犯性”和“骚扰”字样,并指出这些词语不被视为违宪。

这标志着马来西亚的言论自由和民主问责制遭遇挫折。

虽然联邦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即 Heidy Quah 不应因她在 Facebook 上发布的与传播有关……的帖子而根据第 233(1)(a) 条受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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