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pal Sri Ram表示,前CJ忽视了最高法院1988年的裁决,规定了与伊斯兰教经文不一致的法律是有效的,因为马来西亚具有世俗宪法
一名退休法官今天说,前首席法官艾哈迈德·费尔兹·阿卜杜勒·哈林姆(Abdul Halim)错读了联邦宪法,并忽视了一个司法先例,声称伊斯兰法律超越民事法律。
前联邦法院法官戈帕尔·斯里兰卡(Gopal Sri Ram)表示,不得孤立地读出一个条款 – 第3(1)条规定,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以支持伊斯兰法在马来西亚的适用性
他说,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1957年8月31日的独立日之后生效,与土地最高法不符的法律(“宪法”)无效
他说,重要的是要注意,第4条第(1)款说“不符合本宪法”,而不是“与本宪法的任何规定不一致”
“因此,第3条第(1)款说,伊斯兰教是联合国的宗教,在测试后独立体法的宪法效力时是无关紧要的。”Sri Ram
他还说最令人遗憾的是,费尔努兹方便地忽视了1988年最高法院对Che Omar和Che Soh的案件的五人执政裁决。
最高法院当时认为,与伊斯兰教经文不一致的法律是有效的,因为马来西亚有一个世俗宪法
斯里兰卡说,这是为了回应Fairuz的讲座,题为“伊斯兰教是土地法”,在那里他解释宪法,使得伊斯兰法在马来西亚成为第二大最高立法
Fairuz在2008年由司法界定的VK Lingam视频丑闻中的皇家调查委员会牵连时说,违反伊斯兰法律主要来源的民法是“古兰经”和“圣训”,将违反宪法。
他说伊斯兰教是一种完整的生活方式,包括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司法,政治和经济。
因此,第3条和第4条必须一起阅读,使伊斯兰法在宪法之后成为第二大最高立法,他曾说过。
Fairuz在2007年在联邦法院领导了Lina Joy转换案的多数裁决。
马来穆斯林里纳希望接受基督教嫁给她的男朋友,但是国家登记部(NRD)坚持要求她从伊斯兰教法院得到的证书,她没有这个证书。
她的律师认为NRD只需要考虑教会的洗礼证明,以促进宗教地位的改变。联邦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并裁定“一个想放弃宗教信仰的人必须按照现行的特定宗教法律或习俗做这样的事情”
斯里兰卡说,艾哈迈德·菲茨(Ahmad Fairuz)在利纳案中不一致,因为他在作为高等法院法官作出判决时没有适用法律原则,就Haji Ismail bin Suppiah v Ketua Pengarah Pendaftaran Negara而言。
在这种情况下,他打破了NRD的行动,要求伊斯梅尔获得柔佛宗教部门的同意,以处理他的申请,将他的名字从伊斯兰教改为非伊斯兰教名字
“但是,艾哈迈德·费尔茨(Ahmad Fairuz)没有作出这样的判决。显然,他也忘记了他所拒绝的倾向于伊斯兰法律的立场,“Sri Ram补充说。
斯里兰卡说,利纳的案件与宪法或伊斯兰法律的适用无关,前首席法官在这一案件中的立场是无关紧要的,对法庭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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