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是一个多元文化和多忏悔的国家,其官方宗教是伊斯兰教。该国的宪法允许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议会中代表和谐治理。宪法中没有规定穆斯林不能投票给非穆斯林代表,反之亦然。正是这种明智的制度使民主在国内发挥作用。
根据宪法,虽然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但其他信仰的追随者可以不受阻碍地信奉他们的信仰。民选政府本身包括来自不同宗教和种族背景的领导人,没有宗教侵犯世俗国家事务。
不幸的是,为了获得政治利益,一些当地神职人员陷入了固执和狂热的境地。他们毫不犹豫地根据自己对宗教的解释发表演讲,“穆斯林不能选择非穆斯林领袖”。在涉及我们民主的国家事务时,这是不可接受的。
当仅涉及信仰问题时,它可能在宗教上是正确的,但在涉及国家事务时则不是。显然,国家不能指定非穆斯林来调查穆斯林的宗教事务 – 例如,任命穆夫提。
引用圣书中的经文并根据他们的想法来解释他们为政治上的权宜之计辩护可能并不总是正确的。伊斯兰学者已经认识到,尽管神圣的文本包含圣言,但他们的解释和应用是人类行为,可以以包容的方式进行辩论和变革。甚至在伊斯兰文明的早期阶段也发现了这些给予和接受的动态。在选择处理国家事务的领导者时,在伊斯兰教中,人们应该有信任和能力来处理给予他或她的任务。
不幸的是,这种关于“神与人”的论述似乎卷入了一些神职人员的混乱之中,导致宗教篡夺或取消了人民的智慧。他们似乎在多宗教社会中宣传他人的不容忍,这甚至可以导致最高的授权。
在这个民主时代,我们不应该面对穆斯林是否被允许选择不是穆斯林的领导者的困境。也不应该反过来 – 是否允许非穆斯林选择穆斯林作为他们的领导者。
单一种族或宗教的人不应该决定谁应该领导这个国家。在民主制度下,我们有权选择我们认为最有资格担任该职位的候选人。
对于穆斯林思想家来说,伊斯兰教被认为与现代世俗民主国家相容。那些认为不能跟上现代的神职人员和我们今天生活的世界的现实。这些神职人员认为,他们受到古兰经“古兰经”5:51的约束,根据他们的解释,“禁止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交往或投票”。他们认为在哈里发时代“没有选择非穆斯林领袖的优先权”。
但是,他们不能做到这一点,以迷惑群众。他们未能使人们相信当时许多穆斯林,特别是那些最初来自麦地那的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部落的人有着强烈的联系,甚至可以追溯到伊斯兰教之前以及在希拉法统治期间。
“真主不会禁止你表现出仁慈,并且公正地与那些由于你的信仰没有打过你或者把你赶出家门的人打交道。真主喜欢那些公正对待的人。安拉只禁止那些因你的信仰而战斗你的人,驱使你离开家园并帮助你驱逐你,使你成为亲密的同伴。无论谁把他们当作亲密的同伴,那么他们就是不法行为者。“(古兰经,60:8-9)
这节经文应该为我们如何看待第5:51节的基调定下来,这经常被滥用来宣称伊斯兰教命令穆斯林根本不要与非穆斯林有任何良好的关系,这一解释被上述经文所反驳。在古兰经。
学者们对这节经文的这种解释提出了争论,他说这节经文被揭示出来,只有在战争和敌人时期,非穆斯林试图镇压穆斯林时才适用。在目前的情况下,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不会相互交战,情况绝非如此。
不要在思想上隐遁
例如,在目前的民主国家中,像马来西亚这样的国家,国家和宗教之间存在分离。与过去的哈里发和伊斯兰领导人不同,国家一般没有权力干预宗教事务。事实上,“国家”的概念甚至在七世纪都不存在。他们是最不复杂的,因为他们只有松散编织的部落形式,直到奥斯曼帝国的出现(约1299年至1920年)。
在马来西亚,宗教受到各州统治者的管辖。在联邦一级,政府只提供一个委任部长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穆斯林。因此,雅基姆于1997年成立,但即使这一措施也是事后的想法,当领导人看到无休止的争议在该国扼杀宗教教义时实施。所有这些宗教团体的领导人都是从穆斯林中任命的。
穆斯林应该有足够的智慧,在面对倾斜的神职人员时,不要陷入思想隐遁之中。在民主和宗教分离的民主国家中支持非穆斯林候选人不能被视为穆斯林的错误行为。基于过去孤立事件的历史优先权在现代民主的背景下并不成立。
事实上,在伊斯兰教中,没有绝对的政治统治模式。伊斯兰政府的形式取决于具体情况。伊斯兰教认为,政府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根据伊斯兰教,政治形式不是信仰的一部分。它们是独立的实体。这是一些强迫神职人员在处理伊斯兰教问题时感到困惑的地方。始终存在的局势将决定必须采用的政治形式。这就是民主。
在伊斯兰历史上,先知之后采用的适度的行政形式是基于khilafah。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形式。后来,采用了王朝的行政模式。其他先知设定的模型也是伊斯兰模型。这是因为古兰经接受所有信使作为古兰经(6:90)中提到的模型:“那些 [the previous prophets] 是上帝引导的人。然后按照他们的指导说,我不要求你给予奖励:这只是全人类的提醒。“
今天的民主模式
遵循这一原则,今天的民主模式也是伊斯兰教中公认的模式。这一点得到了古兰经的以下经文的支持:“……他们的事务就是他们自己的事”(42:38)。根据这些先例,如果选民选出非穆斯林领袖,根据伊斯兰教,它将被视为正确的选择。在马来西亚的情况下,没有禁止当选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领导人,他们不是社会和政治意义上的对手,需要相互协商并为人民和国家的改善而共同努力。
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一起工作或选择领导人不会被视为错误的选择或罪。希望PAS中的那些神职人员会停止歪曲伊斯兰教的信息,使人们只是为了寻求政治权力而混淆。事实上,他们的这种行为是放荡和反对伊斯兰教。
在伊斯兰教中,政治形式与信仰无关。例如,政府没有像宗教仪式那样的固定形式,例如执行haj或祈祷的步骤和方式。治理与情况或实际见解有关,这些情况或实践见解是灵活的,可以根据人们的意愿随时间变化。这是现实世界直觉的任务,将决定民主政府的形式。然而,领导者和治理所采用的价值观可以间接地与伊斯兰教以及其他宗教中普遍存在的价值观一致,例如知识渊博,称职,诚实和值得信赖。
Moaz Nair是一名FMT读者。
所表达的观点是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FMT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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