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玛的洗钱案件转移到高等法院 – 今日自由马来西亚

Rosmah Mansor被指控犯有17项洗钱和逃税罪。

吉隆坡:Rosmah Mansor被指控犯有17项洗钱和逃税罪,将在高等法院审理她的案件。

此前,高等法院法官Mohd Nazlan Mohd Ghazali决定允许前总理的妻子申请将案件从Sessions法院移交给高等法院。

“转移将加速司法事业。因此,我允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7条提出申请,“法官说。

早些时候,代表罗斯玛的律师Geethan Ram Vincent告诉媒体,今天已经准备好案件管理,听取他的委托人将案件移交给高等法院的申请。

根据Geethan的说法,辩方提出申请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如果案件在高等法院审理,则可以更好地伸张正义。

被任命为高级副检察官的退休联邦法院法官Gopal Sri Ram告诉法庭,检方对该申请没有异议。

今年10月4日,67岁的罗斯玛在塞申斯法院对12项洗钱罪判处无罪,涉及金额为7,097,750令吉,以及5项未向中国税务局申报收入的罪名。

在第一至第八项指控中,Rosmah涉嫌参与洗钱活动,直接参与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金额为110万令吉,存入她的Affin Bank Berhad账户。

据称,她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Jalan Ampang 148地下的Bangunan Getah Asli分公司Affin Bank Berhad犯下了罪行。

这些指控根据“2001年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第4(1)(a)条制定,并根据同一法律第4(1)条予以处罚,该法规定最高罚款500万令吉或监禁。如果被判有罪,最多可达五年,或两者兼而有之。

对于第9次至第12次指控,Rosmah被指控直接从事227宗交易,涉及非法活动所得款项共计5,997,750令吉,这些交易存入属于她的Affin Bank Berhad的同一账户。

这些指控是根据“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筹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第4(1)(a)条提出的,并根据同一法律第4(1)条予以处罚,该法规定可判处监禁。 15年及罚款不少于非法活动所得款项总额或价值的五倍或5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如果被判有罪。

至于第13至第17项罪名,她被指控直接从事涉及非法活动所得的交易,未能提供收入金额为7,097,750令吉的收益,该收入于2013年12月4日之前存入她的Affin Bank Berhad账户和2017年6月8日。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77(1)条的要求,她应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4月30日或之前向IRB总干事提交2013至2017年评估年度收入报表。 。

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她被指控在内陆税收局,Kompleks Bangunan Kerajaan,Jalan Tuanku Abdul Halim犯下所有罪行。

对于第13项指控,Rosmah根据“2001年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第4(1)(a)条受到指控,并根据同一法律第4(1)条受到处罚,该法规定最高罚款RM5如果被判有罪,可判处数百万或监禁长达五年,或两者兼有。

第14至第17项指控是根据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第4(1)(a)条提出的,并根据同一法律第4(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被判有罪,则处以最高15年的监禁和不低于非法活动所得款项总额或价值的五倍或5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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