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上仇恨言论 – 星空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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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可能是时候通过一项全面的立法来解决与仇恨言论有关的所有问题。

在多元文化的马来西亚,涉及宗教和种族敏感性的挑衅性言论和行为可能会产生破坏性影响。通过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上分享此类煽动性言论,情况进一步恶化。传播迅速,反应迅速。

在最近围绕有争议的印度穆斯林传教士Zakir Naik,董宗官员和Bangi公路愤怒案件的辩论中,这种对种族和宗教敏感性的煽动很明显,这种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网上的种族问题。

目前,许多单独的法律被用来规范这种行为。其中包括“刑法”第503至505条,“1948年煽动法”和“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CMA)。然而,有些人认为这些法律可能是广泛的或过时的。

去年,提出了三项法案,以遏制该国的种族和宗教仇恨;反歧视法案,全国和谐与和解委员会法案以及种族和宗教仇恨法案。根据这三项法律,种族和宗教仇恨的煽动者可能面临长达7年的监禁或10万令吉的罚款。但是,从那时起,总理宗教事务部长拿督斯里穆希希德·尤索夫·拉瓦博士率先发起的法案没有任何进展。

现在是时候马来西亚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来解决与仇恨言论有关的所有问题吗?

但这并不容易。甚至“仇恨言论”的定义也可能引起争议,因为不同国家根据其社会背景不同地解释。然而,仇恨言论法通常用于规范挑衅言论,煽动暴力或公共秩序混乱。

Universiti Putra马来西亚讲师Murni Wan Mohd Nor博士表示,马来西亚应该引入新的仇恨言论法,因为她认为现有法律不足以解决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而变得越来越普遍的煽动性言论和行为。

正在进行仇恨言论研究的Murni博士将仇恨言论法描述为:“颁布法律以保护个人和社会免受仇恨言论的影响 – 特别是保护种族和宗教关系。”

马来西亚及其他地区的研究和调查表明仇恨言论有所增加,特别是在线,专门研究人权和宪法的Murni博士观察到。她辩称,需要制定具体的法律,因为它可以恰当地说明相当于什么的范围,什么不构成仇恨言论。

“目前可以用来遏制仇恨言论的法律存在一些重大问题 – 一个是模糊和不确定的性质。任何事物和一切都可以说是产生或产生恶意,敌意或仇恨的倾向。在立法措辞中应该避免这种含糊不清,无所不包的短语,特别是当这种立法限制了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时,“她说。

“虽然我确实相信言论的规范,特别是关注我们当地的背景 – 但我们必须制定一项具体而全面的法律,这将是对当前立场的法律转变。必须解决定义问题。 “仇恨言论”一词必须引入立法,其范围必须适当阐明,“她解释道。尽管如此,Murni博士认为,立法过程必须花时间,尽最大努力,并认真努力解决以前的法律问题。修改现行法律

尽管马来西亚驻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AICHR)的代表埃里克·保尔森并不认为马来西亚需要一部关于冒犯性言论的新法律,但他仍主张修改和更新现行立法。

“我认为目前的现行法律已经足够。警方一直在使用这些法律对这个问题采取行动,但理想情况下应该对其进行修改以澄清范围,“他说。

根据保尔森的说法,马来西亚需要在引入仇恨言论法之前进行进一步研究,因为其他引入法律的国家都面临困难。

“不同的国家对仇恨言论有不同的定义,而且这个定义可能很模糊。特别是在马来西亚,一切都是种族化的,我们不想让任何人因轻率的言论而陷入困境。我希望将“刑法”作为管理言论的主要法律来维持,他们只需要考虑到最新的发展,“人权律师说。

“在国际背景下,仇恨言论的含义被用来保护弱势群体。在马来西亚,它是关于如何控制敏感问题和规范公共秩序混乱。“

虽然他坚持认为“刑法典”能够解决诸如煽动性言论,刑事恐吓和引发破坏和平的意图等问题,但他说,法律的某些部分可能过时,而且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刑法典是在100多年前起草的,所以很明显,当它被起草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尽管如此,它仍然有效,但当然如果你可以修改它以考虑社交媒体那么它会更合适。“

他指出,修正案必须彻底完成,不能匆忙,否则可能最终会像有争议的反假新闻法案一样。

“修改刑法将会很好,但重要的是你如何做到这一点。它必须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包括与所有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他说。

虽然Paulsen倡导“通信和多媒体法案”第233条的范围缩小,因为它“范围广泛且不明确”,但他仍然坚定不移地废除1948年的“煽动法”。

“煽动法案是一项前默迪卡法律,它没有考虑到犯罪的意图,它陈旧,模糊,而且非常广泛 – 它几乎涵盖了任何事情。在“煽动法”中,制造者的意图无关紧要。只要这个人发表声明,即使是偶然的,也没关系,“保尔森说,他在2018年被宣告无罪释放。采取和解的方式。

宪法法专家名誉教授Datuk Dr Shad Saleem Faruqi认为,应该引入新的法律来补充现有法律,以解决日益严重的仇恨言论。但是,这项法律应侧重于咨询,教育和康复,而不是惩罚。

“新法律需要通过,但不是因为目前的武器不足。我认为我们需要采取新的方法。我建议不要通过反对仇恨言论的法律,而是通过一项关于宗教和种族和谐的法律,“宪法专家说。

他解释说,这部法律不仅限于言论,还包括涉及宗教和种族和谐的行动。

“现行法律使用法律的大锤来惩罚。我不认为这是仇恨言论或仇恨言论和行动应该被处理的方式,“他说。

Shad Saleem博士解释说,大多数偏见源于无知,因此需要消除无知。

“这是教育的文明影响,比较知识的文明影响,会减少仇恨言论和仇恨行为。

“法律应该要求人们与辅导员一起参加会议,在那里他们会见到自己信仰的人,他们心胸宽广,而其他信仰的人会提供友谊之手而不是法律的大锤来威胁或起诉他们, “他说,强调只有在最后的手段,我们应该放纵刑事诉讼,即便如此,也不必判处监禁。

“刑事诉讼也可能是社区服务。这也是一种惩罚,但却是一种积极的惩罚。因此,如果有人破坏了礼拜场所,也许应该让他们在别人的帮助下进行清理。“

Shad Saleem博士说,马来西亚可以从1965年的英国种族关系法案中汲取灵感,该法案首先寻求建议,教育和温和,只有这样才会受到惩罚。

他哀叹过去三十年来种族主义和宗教偏见开始“成为主流”。

“长期以来,马来西亚是世界其他国家在宗教间和相互关系和谐方面的典范。对不起,我已经改变了。我很伤心地说,我们有宽容的一个成功的公式,或同情,相互尊重彼此。现在我们的忠诚来自于我们对其他种族和宗教的谴责是多么尖锐,“他说。遏制暴力

在明星的一月专栏中,机构改革委员会(IRC)成员Datuk Ambiga Sreenevasan和律师Ding Jo-Ann指出,仇恨言论立法并不是为了保护团体免受侮辱和冒犯。

他们认为,它必须保留用于真正有可能引发针对群体的暴力,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的言论。

“应该考虑仇恨言论法的唯一目的是防止煽动对包括少数群体在内的弱势群体的暴力行为。他们写道,不应该制定这些措施来保护特权群体免受侮辱和批评,或者更糟糕的是,迫害弱势少数群体。

他们还说,如果政府考虑引入仇恨言论法,任何此类法律都应与促进平等和不歧视的更广泛努力一起运作。法律的范围也必须狭窄,否则最终可能会取代“煽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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