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TRAJAYA:联邦法院今天采取了一项意想不到的举动,推迟了一项备受期待的裁决,即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怀孕是否可以带有父亲的名字。
艾哈迈德·马罗普(Ahmad Maarop)主持的一个由三人组成的长椅表示,政府正在申请寻找其他解决方案。
“我们准备提供书面判决。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允许申请,“艾哈迈德在阅读一致裁决时说。
他补充说,判决已延期至尚未确定的日期。
板凳上的其他人是Aziah Ali和Balia Yusof Wahi。
联邦法律顾问Amarjeet Singh早些时候曾敦促法院将此事延期,因为这是一个敏感的问题,需要除法院裁决以外的解决方案。
“司法部长汤米托马斯告诉我,行政部门希望仔细解决这个问题,并寻求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建议,”他说。
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出庭的律师K Shanmuga不反对政府的要求。
然而,代表柔佛伊斯兰宗教委员会的苏莱曼·阿卜杜拉表示,由于涉及伊斯兰教的神圣性,必须作出判决。
“没有必要对行政干预,”他说,并补充说,这一呼吁有着悠久的历史。
他补充说,政府本可以提高寻找其他解决方案的可能性,因为它被视为公共利益案件。
他还说,法院已经看到了最后一刻提出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建议。
他指出,Aziah今天将退休,任何休会将导致重新审理,因为根据“司法法院法”组建一个小组至少需要三名法官。
最高法院面临的核心问题是“1957年生死登记法”(BDRA)第13节是否仅适用于非穆斯林。
第二个问题是姓氏是否适用于父姓,即父亲的姓名。
联邦法院还被要求决定国家法特瓦委员会关于儿童命名的法令是否对国家登记部门(NRD)具有约束力,以及民事法庭或伊斯兰教法法院是否应确定穆斯林儿童的命名。
根据1981年的法特瓦,非婚生子女必须带上“bin Abdullah”或“binti Abdullah”的姓氏。
2003年的一个法特瓦裁定,非婚生子女不能带有父亲的名字或自称为父亲的人。
去年,上诉法院裁定NRD总干事的管辖权属于民事管辖权,仅限于确定子女的父母是否符合BDRA的要求。
提出判决书的阿卜杜勒·拉赫曼·塞布利法官称,作为联邦法律,BDRA涵盖了所有非婚生子女,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
在本案中,孩子在父母结婚后不到六个月出生,根据伊斯兰教法被认为是非婚生子女。
根据BDRA第12节,儿童的出生在2011年两年后登记。
父母双方均来自柔佛州,根据BDRA第13条向NRD申请在出生证上注明父亲的姓名。但是,该文件的名称为“bin Abdullah”。
NRD拒绝用父亲的名字取而代之,理由是孩子是非法的。
身份被扣留的父母于2016年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审申请。
他们在高等法院败诉,但去年上诉法院撤销了这一决定。
上诉法院不同意高等法院的裁决,裁定BDRA第13A(2)条的措辞是明确的。它说,BDRA没有区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儿童的登记。
它还表示,NRD决定提及fatwas是错误的,因为2003年的fatwa直接违反了第13A(2)条。
这表明非婚生子女的姓氏可以是母亲,如果她自愿提供信息,或者父亲,如果他根据第13条将自己登记为父亲,并要求孩子承担姓氏。
没有提到使用“bin Abdullah”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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