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阿卜杜拉·阿卜杜拉'案例 – 今日免费马来西亚

PUTRAJAYA:七名联邦法院法官席位将对一名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带着父亲的名字进行上诉。

律师尼扎姆·巴希尔说,最高法院副司法官Norhafizah Zainal Abidin告诉当事方,法官Ahmad Maarop是去年听取上诉的唯一剩下的成员,他不会做出判决。

“重审已于8月16日确定,但另一案件管理将于6月28日举行,”他在今天Norhafizah之前的案件管理后告诉记者。

Nizam代表了这个男孩的父母,而联邦律师Mazlifah Ayod出现在国家注册部(JPN)和政府。

律师Zulsyami Hussaini Kamarulzaman和Halimatul Saadiah分别出现在柔佛和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委员会。

去年2月7日,由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劳斯谢里夫担任主席的五人席位听取了上诉,但推迟了其决定。

替补席上的其他人是Ahmad,Hasan Lah,Aziah Ali和Balia Yusof Wahi。除艾哈迈德以外的所有人都退休了。

根据1964年“司法法院法”第78(2)条,至少需要两名法官才能作出联邦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面前的核心问题是1957年“生死登记法”(BDRA)第13条是否仅适用于非穆斯林。

第二个问题是姓氏是否适用于父姓,即父亲的姓名。

联邦法院还被要求决定国家法特瓦委员会关于儿童命名的法令是否对JPN具有约束力,以及民事或伊斯兰教法法院是否应确定穆斯林儿童的命名。

根据1981年的法特瓦,非婚生子女必须带上“bin Abdullah”或“binti Abdullah”的姓氏。

2003年的一个法特瓦裁定,非婚生子女不能带有父亲的名字或自称为父亲的人。

2017年,上诉法院裁定JPN总干事的管辖权属于民事管辖权,仅限于确定子女的父母是否符合BDRA的要求。

作出判决的法官Abdul Rahman Sebli表示,作为联邦法律,BDRA涵盖所有非婚生子女,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

在本案中,孩子在父母结婚后不到六个月出生,根据伊斯兰教法被认为是非婚生子女。

根据BDRA第12节,孩子的出生在2011年两年后登记。

父母双方均来自柔佛,根据BDRA第13条向JPN申请在出生证上注明父亲的姓名。

但是,该文件的名称为“bin Abdullah”。

JPN拒绝用父亲的名字取而代之,理由是孩子是非法的。

身份被扣留的父母于2016年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审申请。

他们在高等法院败诉,但2017年上诉法院撤销了该判决。

上诉法院裁定,BDRA第13A(2)条中的语言是明确的,并不区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儿童的登记。

它还说JPN决定提到fatwas是错误的,因为2003年的fatwa直接违反了第13A(2)条。

这表明非婚生子女的姓氏可以是母亲,如果她自愿提供信息,或者父亲,如果他根据第13条将自己登记为父亲,并要求孩子承担姓氏。

没有提到使用“bin Abdullah”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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