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TA KINABALU:沙巴州法律协会(SLS)表示,修改“联邦宪法”第1(2)条的法案必须按照1976年修正案之前的原始措辞来阅读,以反映1962年“马来西亚协定”(MA63)中的共识。
“由于议会的立法程序规定对现行法案作出修正,SLS主张修改法案以恢复1963年马来西亚法案的原始措辞,”SLS总裁Brenndon Keith Soh说。
“(这是)包括(a)段中的”马来亚州“和(b)段中的”婆罗洲州“。
他说,这将大大有助于“尊重联邦宪法制定者对沙巴和沙捞越的意图和明确认可”。
沙巴政治家对事实上的法律部长Liew Vui Keong提出的议案法案作出了消极的反应,称这是一项匆忙的工作,并要求在1976年修正案之前恢复原来的措辞。
Soh在一份声明中说,1963年的马来西亚法案规定“联邦各州应为 – (a)马来亚州,即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州和丁加奴; (b)婆罗洲各州,即沙巴和砂拉越“。
他说,在1976年的修正案之后,删除了(b)段,修改了第1条第(2)款,将沙巴和砂拉越包括在其他11个州中。
修改第1条第(2)款的法案规定:“联邦的州应为 – (a)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登嘉楼和(b)沙巴和沙捞越“。
Soh说这应该修改为包括(a)段中省略的“马来亚州”和(b)段中的“婆罗洲州”。
“在确定马来西亚各州时,这将恢复”联邦宪法“第1条第2款的原始措辞,”他补充说。
他说,宪法规定了沙巴和砂拉越的特殊权利,额外的补助金和收入来源“超过马来西亚其他州,详见第九和第十附表”。
因此,修复恢复1976年以前版本的第1条第(2)款的修正案将反映出马来西亚形成的历史认可以及沙巴和沙捞越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
“如果议会通过,修正案将为沙巴和砂拉越提供一个平台,继续实施MA63。”
然而,他补充说,仅对第1条第(2)款提出的修正案不符合沙巴和沙捞越的愿望,因为它不会像目前所述的那样实现州和联邦政府之间的职能和关系的任何实际改变。在联邦宪法中。
“因此,期望很高,由民联政府组建的审查MA63的特别内阁委员会将为婆罗洲各州提供公平和切实的结果,”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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