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一个怀孕婚姻的穆斯林小孩现在可以把他或她的父亲的根据上诉法院的最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姓氏
上诉法院裁定,国家登记部(NRD)总干事不受国家法瓦特委员会发布的法定或宗教法令的约束,对由婚姻构成的穆斯林儿童的姓氏作出决定。
法官Abdul Rahman Sebli法官说,总干事的管辖权是一个民事管辖权,仅限于确定儿童的父母是否符合“1957年生死登记法”(BDRA)的要求,该法涵盖所有非法儿童,穆斯林和非穆斯林
他说,总干事在出生证上拒绝将小孩的姓氏从“阿卜杜拉”更改为小孩父亲的姓名,因为该法庭不允许该人的名义。
“我们重申,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构成总干事根据”公民意义工作条例“第13A(2)条判定非法婚姻的姓氏的法律依据。
“一个宗教机构发布的法瓦尔法案没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庭或法令由议会作为联邦法律制定或采纳,否则法华特将成为联邦法律的一部分,而不经过立法程序“。
他说,该法案没有赋予总干事权力,以超越父亲希望把他的姓名归为他孩子的姓氏。
“法官说,允许一对夫妇和孩子提出的上诉,也不允许他自己决定这个孩子的姓氏应该是阿卜杜拉。他们的名字被法院扣留,以保护儿童的身份。
夫妇曾向民事法庭提出命令,强迫总干事以出生证明书中的小孩父亲姓名替换“阿卜杜拉”。
这对夫妇,两个穆斯林,在2009年合法结婚,第二年4月出生在柔佛的孩子,从结婚之日起不到六个月
孩子的出生仅在两年后才被注册为延迟登记,夫妇共同申请父亲的姓名,作为该孩子的父亲登记在册上。
但是,在2012年3月6日发布的儿童出生证上,他的姓为“阿卜杜拉”而不是父亲的姓氏
2015年2月,父亲根据法瓦尔拒绝修改其子女姓氏的申请
夫妇随后提出司法审查,并将其命名为NRD,其总干事和政府为受访者。
案件被高等法院驳回
该名夫妇则于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上诉,Abdul Rahman法官,以及法官滕古马屯团和Zaleha Yusof也同意上诉。
在他的判断中,阿卜杜勒·拉赫曼法官补充说:“一个宗教机构发布的一个法律纯粹是管理伊斯兰法律, Hukum Syarak ,与国家注册总局长的职责无关BDRA在马来西亚半岛州注册生育和死亡
“我们相信伊斯兰教不容忍对无辜的孩子的公开和公开的侮辱
“可能似乎是不公平的,孩子在其余的生活中必须承担作为一个非法生子的耻辱,这是一个经典的情况,因为他父母的罪恶受到惩罚,他们实际上是合法的在他出生之前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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