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政府已经批准了数十亿美元的合同,条款可能对承包商而言比对马来西亚更有利。这包括吉隆坡 – 新加坡高速铁路,东海岸铁路连接,106交换塔,Tun Razak交易所和马来西亚Bandar合同。
在其中一些中,取消罚款可能达到十亿美元,例如ECRL合同中的取消罚款为220亿令吉。在一些合同中,当工作进展较少时,已经支付了更多的资金。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条款对马来西亚政府(尤其是马来西亚公众)来说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政府不反对取消并不意味着这种取消不存在法律问题,因为这种联系将涉及非政府利益。普遍的法律观点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所谓的“条约必须遵守”(条约应得到遵守),特别是在国际背景下。
然而,这种法律观念可以通过一种不那么受欢迎的规则来克服,即反对缩短财政部的钱包(财政规则)。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并且实际上应当取消政府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其中财政部(财务主管)的钱包被剔除
印度和英国法院已经取消了适用这一原则的合同。在马来西亚,这一规则尚未得到广泛应用,但至少两项由法院上诉法院的司法部长Hamid Sultan提供的最高法院判决已经承认了这一原则。一个是MPSB v Laguna De Bay Sdn Bhd,另一个是Setiausaha Kerajaan Negeri Selangor v Perbadanan Riadah Sdn Bhd。
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表示,如果合同条款损害公共权利或国家财政等,法院有责任打击侵权部分,理由是越权或无效行使权力损害公众利益。因此,即使订立商业合同的当事人,例如政府或法定机构的即时案件或类似机构,也必须保持警惕,不要成为对公众和/或国家财政等有害的术语的一方,因此合同或期限不值得写在纸上。
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表示,当财政由于私人合同或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行为而直接和/或间接地被可疑的索赔和/或技术索赔所取代时,法院依据虽然从记录的表面看来,根据一般的商业或侵权原则等,声称是合理的,但可以将其逮捕。
马来西亚法学家现在应该探索财政统治,并在利用财政统治方面与印度和英国达成一致。
* Arun Kasi是一名律师和建筑纠纷审判员。
*这是作者或出版物的意见,并不一定代表马来西亚洞察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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