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体希望穆斯林免于关于儿童合法性的民法 – 马来亚在线

拿督Zainul Rijal Abu Bakar希望穆斯林免于“1957年生死​​登记法”(BRDA)的某些部分)。 - 图片由Yusof Mat Isa“height =”413“src =”http://www.themalaymailonline.com/uploads/articles/2014-11/YM_20141123_17.jpg“width =”620“> <span> Datuk Zainul Rijal Abu巴卡尔希望穆斯林免于1957年“生死登记法”(BRDA)的某些部分 – 图片由Yusof Mat Isa </span> </span>吉隆坡7月28日电马来西亚穆斯林律师协会呼吁穆斯林成为免于“1957年生死​​登记法”(BDRA)的某些部分,这些法令与伊斯兰教法规定相冲突</p>
<p>该组织还要求布列塔尼修改“尊重伊斯兰教法”,质疑其宪法性,声称有关儿童合法性和继承权问题属于州政府的职权。</p>
<p>“我敦促联邦政府修改这一法案,尊重伊斯兰教是联邦宗教,并将穆斯林免于违反伊斯兰教法的部分法令,”其总统拿督扎伊尔·阿里·巴卡尔在一份声明中说。 </p>
<p>“关于反对伊斯兰教法的儿童合法性的所有规定必须修改为不适用于穆斯林,”他补充说,</p>
<p> Zainul还声称,法院不应仅仅基于对非法儿童的污名和心理影响作出决定。</p>
<p>“这样的决定将会在社会中引起更多的争议,因为继承,儿童非法等问题在法庭上难以证明,”他说,</p>
<p> 2003年,国家法治委员会宣布,非婚生子女(“阿纳克德萨塔拉夫”)不能携带声称是该孩子之父的人的名字(“tidak boleh dinasabkan”),如果孩子出生不到六个月的婚姻</p>
<p>但是昨天,据报道,拿督阿卜杜勒·拉赫曼·塞布利司法官称国家登记部总干事是一名民事官员,他受到民法的约束,这意味着NRD应该参考第13A(2)条关于儿童姓氏的任何决定的BDRA </p>
<p>这项裁决可以有效地让所有非婚生子女终于承担自己的父亲姓名</p>
<p>阿卜杜勒·拉赫曼法官在作出法院判决时表示,NRD总干事没有义务申请,更不用说受法国法特瓦委员会等宗教团体发布的法令的约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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