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ALING JAYA:妇女权利组织妇女援助组织称,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性同意等同于强奸,应该得到承认。
执行董事Sumitra Visvanathan表示,在性交前的协议被打破时,同意可被视为无效。
“(例如)当一名妇女同意保护性行为时,这就意味着这一点。如果一名男子偷偷取消保护,那不是女方同意的,“她说。
Sumitra正在评论最近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据称在没有女性伴侣知情的情况下移除了他的避孕套,但在性交之前,他已经同意佩戴它。
此后,这名妇女因担心她可能感染了性传播疾病而向该事件提交了一份警方报告。
她还说她觉得被男人欺骗了。
“与安全套发生性行为和没有安全套的性行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从健康角度来看,”Sumitra说。
据说警方已向雪兰莪宗教部门(JAIS)报案,她也感到不安,尽管强奸是一种属于警方管辖范围的刑事犯罪。
她说:“我们希望警方也对此进行审查。”她补充说,婚内强奸等其他形式的强奸也应该被定为犯罪,强奸法应该是性别中立的。
最近的一项研究显示,马来西亚人仍然需要了解很多关于性同意的事情。
治理和政治研究中心(Cent-GPS)对2000名马来西亚男性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只有35%的男性认为同意意味着伴侣必须口头和明确地对性行为说“是”,而另外30%认为同意是双方同意,这意味着已经进行过讨论,或者双方是否同意过性行为。
大约21%的受访者认为,同意可以通过肢体语言来解释,有浪漫的依恋或没有得到伴侣的反对。
在同意在性交期间佩戴安全套之后移除避孕套的行为被称为隐身。
在过去几年中,瑞士,德国和加拿大的罪犯因性交之前秘密拆除或损坏避孕套而被绳之以法。
去年12月,柏林一名警察因在德国被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被定罪。
加拿大最高法院还在2014年判定一名男子在性交前使用避孕套时将其戳到安全套中。
然而,2017年瑞士的情况有所不同,其中一名男子因故意移走安全套而被定罪,他的强奸罪被改为污秽罪。
在马来西亚,“刑法典”第375(c)条涵盖了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同意。
对Bukit Aman的性,妇女和儿童调查部门的检查表明,到目前为止只有一起事件报告。
与此同时,Universiti Sains Malaysia的犯罪学家和心理学家副教授Geshina Ayu Mat Saat博士表示,隐身可被视为一种性侵犯形式,侵犯了同意权并打破了女方与男方之间的信任。
“对女性进行隐身的后果与其他形式的性侵犯相同,其中包括心理困扰,身体不适,创伤,以及与健康不良结果相关的焦虑或恐惧,”她说。
她补充说,虽然双方都必须表现出举证责任,但受害者往往不得不做更多的工作来证明伤害的发生,特别是如果被告有更好的律师。
“此外,受害者遭受的过程,情绪困扰和创伤延长,有时,被告逃脱犯罪,这可能非常令人沮丧,并增加了受害者的创伤,”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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