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PAA)的拟议修正案,将不再禁止街头示威游行和抗议游行。
根据所寻求的变化,街头抗议活动将被纳入和平集会的一部分。
由于“和平集会(修正案)法案”于昨天提交议会一读,因此已开始实现这一目标。
该法案由内政部副部长拿督莫哈末阿齐斯贾曼提出 (PIC),预计将在7月18日休会的现任议会会议上进行辩论和通过。
条例草案指出,拟议的修订是在政府政策转变之后,即和平和无武器的集会权利也应包括街头抗议,只要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受损害。
对第3节,第4节和第21节的修正案中,几条规定中省略了“街头抗议”一词。
街头抗议在第3节中被定义为“涉及抗议或推进事业的集会”。
现有的第4(1)(c)条只允许静止的和平集会和集会,而不是“街头抗议”。
修正案还试图取消街头抗议者根据第4(3)(c)条规定的RM10,000罚款。
建议的更改包括全新的第21A条,该条款授权警方在获得民进党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向高级组织者或参与者授予最高RM5,000,以应对该法案第9条或第15条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
这项新规定允许警方为违反这些规定提供书面材料。
还需要修改的是通知期限,以便警察举行集会,反对和上诉。
根据拟议修正案,和平集会或街头抗议活动的组织者只需在活动开始前七天通知有关的OCPD,而不是根据第9(1)条规定的当前10天通知期。
此外,OCPD允许在事件发生前24小时通知那些反对和平集会或抗议的人,而现在是48小时。
组织者还将有24小时向内政部长提出上诉,反对OCPD施加的任何限制。
内政部长Tan Sri Muhyiddin Yassin保证,如果事情失控,有足够的条款来处理街头示威活动。
“如果结果是吵闹怎么办?
“那么其他法律就必须进来。
“例如,有”刑事诉讼法“和法律的其他规定,以确保永远和平。
他在议会大厅告诉记者说:“我们正在给予我认为马来西亚人应该赞扬的自由,因为它使事情变得更容易。”
PAA于2011年11月由Barisan Nasional政府首次在Dewan Rakyat通过,并于次年4月生效。
颁布了PAA 2012以取代1967年“警察法”第27条,并取消了申请大规模集会警察许可的必要性。
被当时的政府称为向更民主的社会迈出的一步,反对派和民间社会团体批评了某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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