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决定废除33项罪行判处死刑
发布于: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吉隆坡: 内阁已决定废除8项法律规定的33项罪行的死刑,其中包括“刑法典”第302条(谋杀),总理府部长拿督吴基强说。
他说,这项集体达成的决定还包括1971年的“火器(重刑)法”; 1960年枪支法,1961年绑架法,1972年武装部队法。
名单上还有“2006年水务行业法”; 2010年战略贸易法和1952年危险药物法。
“在内阁决定后,内阁备忘录已经分发给有关部委征求意见,并得到公众的反馈意见,”他在今天的Dewan Rakyat的问答环节中说。
他回答了Kelvin Yii Lee Wuen博士(PH-Bandar Kuching)的一个问题,他想知道政府在废除死刑方面的立场,是否会有例外的极端残忍罪行。同时,Liew还告诉众议院,所有问题和政策最终定稿后,预计独立警察投诉和不端行为委员会(IPCMC)的法案将提交议会下一次会议。
他说,关于成立IPCMC的后续会议已经同意它应该是真正独立,有效的,并有权解决涉及警察部队的问题。
“该框架考虑了更全面,符合现行法律并且目前有效的权力,”他在回答Maria Chin Abdullah(PH-Petaling Jaya)提出的问题时说。
刘说,“联邦宪法”第10条规定,警方的权利也将得到保障。
9月,政府宣布成立IPCMC以取代执法机构诚信委员会(EAIC)。 – Bern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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