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中的姐妹们将NRD的判决视为伊斯兰教 – 今日免费马来西亚

穆斯林妇女权利组织说,上诉法院对国家登记部门的决定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保护生活目标

SIS引用了古兰经的一节经文:“他们的父亲叫他们(他们的名字),这更像是在神的眼中”(33:5),并补充说,阿卜杜勒·拉赫曼·西布利法官和两位长凳的其他成员正在实现伊斯兰教法的目标之一,保护生命。

该组织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虽然这个经文被理解为是指被收养的儿童,但是这个经文的精神并不是不可能的,而是将精神延伸到承认儿童被怀孕或不婚的儿童的生物父亲身上。”

法庭在解释法庭去年五月份的调查结果中,除了加入“Abdullah”这个姓氏“Abdullah”注册一个非婚生子女后,超越了他的权力,质疑了这个做法,说这是侮辱孩子的。

阿卜杜勒·拉赫曼(Abdul Rahman)说,NRD的行为违反了1957年“生死登记法”(BDRA),该法令不区分穆斯林小孩和非穆斯林小孩

“在第28页的判决中写道:”第13A(2)条并不表示在婚姻登记时必须对非穆斯林小孩的非婚生子女进行不同待遇的对待“

2010年4月17日出生的孩子,被提名为“阿卜杜拉”(Abdullah)

,为期六个月的三个月,出生合法化。

根据1981年国家法治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法治”委员会的报告,NRD拒绝父母在出生证中使用父亲姓名的要求

同时,2003年的另一项法律裁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被赋予该名父亲或该名父亲的姓氏

阿卜杜勒·拉赫曼(Abdul Rahman)说,法图瓦与布达佩斯发生冲突,允许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将他的名字命名为小孩的姓氏

SIS指出,穆斯林儿童姓氏为非婚生子女的姓氏为“binti / bin abdullah”的做法,导致他们的整体抚养和福祉受到严重和不公正的反响。

这包括他们在父母家庭成员接受抚养的权利,遗产和情感创伤,必须在形成年代面对社会耻辱

SIS补充说,儿童的最大利益必须是形成影响他们的所有法律,政策和决定的主要关切,这符合伊斯兰教教义和普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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