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月28日- 上个星期,内政部再次重申其立场,即不会取消其在MyKad上的宗教地位。
但是,为什么马来西亚穆斯林在MyKads上醒目地印有“伊斯兰教”字样,而非穆斯林只将其宗教信息记录在芯片上?
为什么马来西亚人的身份证甚至包含有关他们所信奉的信仰的信息?政府为什么要收集有关每个马来西亚人宗教信仰的信息?
简短的答案是因为这是法律。但是,实际的旅程可能会令您感到惊讶。 (与我们保持联系,因为下面的许多信息确实很难公开获得。)
这是 马来邮件 您需要掌握的有关法律和历史的所有信息的简短摘要,其中包括政府密切关注马来西亚人的宗教信仰:
1.什么法律?
1959年《国家注册法》仅有八个简短规定,没有明确说明应在马来西亚人身份证上显示哪些细节。
但该法第6条规定,内政部长可能会制定法规,包括有关马来西亚人身份证的显示方式以及他们必须显示的详细信息的规则。
因此,真正的细节在1990年的《国家注册条例》中进行了规定,该条例有30条规定,其中包含诸如遗失身份证件时该怎么办以及在申请新身份证或补发身份证件时需要支付多少费用的程序。
2.并非总是这样
尽管马来西亚穆斯林身份证上的“伊斯兰教”似乎一直存在,但直到几十年前,情况并非如此。
1990年12月31日,《 1990年国家注册条例》的第一版和原始版本开始生效,其中除其他事项外,马来西亚人在申请身份证时必须提供两张相同的自己的照片和指纹。
在该法规的原始版本1990年法规4(c)中,要求马来西亚人仅向注册官员提供以下详细信息:全名,以前的身份证号码(如果有),家庭住址,种族,出生地,日期有关人员的出生和性别,身体异常(如有),公民身份和其他细节的证明,以及证明这些细节所需的文件证据。
它没有说马来西亚人在申请身份证时必须提供有关其“宗教”的详细信息。
同样在1990年的原始版本中,“附表1”(根据第5条第2款)列出了身份证的显示方式,并在其上打印了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居住地址,签发日期,旧的身份证号码(如果有),沙巴和砂拉越人的身份证号码,居住状况和照片,以及背面的身份证,其中包含该人的左右指纹。
3.那么发生了什么事以及何时发生的?
在将近10年的时间里,马来西亚政府完全没有改变1990年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了需要哪些信息来注册身份证以及将打印哪些内容的规则。
但是,政府在2000年对1990年版的法规进行了首次修订,对身份证的使用和外观引入了新的要求。
2000年2月4日,当时的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巴达维(当时也是当时的副总理,几年后将继续担任总理)进行了修正。
在这些法规中,新条例4(c)(iva)现在要求马来西亚人申请身份证,以提供有关其“宗教(仅针对穆斯林)”的信息,换句话说,如果有宗教信仰,则要告知登记官他们是穆斯林。
它们还修订了附表1,引入了身份证的新要求,以便在“宗教(仅针对穆斯林)”上打印详细信息。换句话说,这就是为什么马来西亚穆斯林现在在其身份证上印有“伊斯兰教”的原因。
2000年提出的这两项新要求仅适用于穆斯林,并已有效地追溯到1999年10月1日生效。
政府将在2001年,2007年,2014年,2015年和2017年继续对1990年法规进行进一步修订。
在当时的内政大臣阿卜杜拉(Abdullah)于2001年7月26日做出的2001年修正案中,政府将2000年提供“其宗教信仰(仅针对穆斯林)的信息”的要求改为了“宗教信仰”的新要求,这实际上意味着马来西亚人现在,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都明确要求在申请身份证时详细说明其宗教信仰。
此新要求受新法规4(cc)的影响,该法规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因此,现在您知道所有这些法律要求何时生效。 (自2000年和2001年修正案以来,政府本来可以收集有关马来西亚人宗教信仰的信息,但是法律出台的那些明显时期明确要求提供此类信息。)
4.等一下,我们知道为什么吗?
在马来西亚,联邦法律(例如《国家注册法》)授权相关部长制定与主要法律相关的法规。
可以说,这允许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因为不必在议会中通过法规就可以成为法律,这与必须在实施前将其辩论,批准和在宪报刊登的法案不同。
不利的一面是,马来西亚人可能不知道通过法规执行政策的理由,因为这些法规没有受到与立法机构相同的审查。
因此,没有直接答案说明为什么现在需要伊斯兰教身份证,但是内政部的新闻声明中可能有一些暗示或线索。
内政部在其中否认了病毒式社交媒体对所谓计划从马来西亚人身份证中删除宗教细节的指控,并援引第4(cc)条以证明为何“宗教”详细信息记录在身份证中的原因以及附表1 5(2))来说明为什么在马来西亚穆斯林身份证上印有“伊斯兰教”字样。
尽管这仍不能解释原因,但内政部继续引用了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其中规定伊斯兰教是马来西亚联邦的宗教,而其他宗教则在这里和平与和谐地实行。
内政部还表示,在穆斯林的身份证上加上“伊斯兰教”是帮助执行《联邦宪法》第11(4)条和伊斯兰教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11条第4款规定,州法律(以及涉及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的联邦领土的联邦法律)可以控制或限制任何宗教信仰在穆斯林中的传播)。
5. Lina Joy案
如果不提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丽娜·乔伊(Lina Joy)案,就无法完成对马来西亚居民身份证规定背后的历史的考察。
根据联邦法院在2007年5月30日对该案的判决中提供的事实,一名名叫Azlina Jailani的马来妇女在1997年初试图将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更改为Lina Lelani,并在其法定声明中声明已放弃。伊斯兰教是基督教徒,打算与一个基督徒结婚,但该申请于1997年8月被国家注册局(NRD)拒绝,没有给出任何理由。
她于1999年3月进行了第二次尝试,以更改其正式记录中的名字,这次是再次以莉娜·乔伊(Lina Joy)的身分声明法定宗教信仰,然后重新提交了更名请求,并于1999年8月重新提交了一份法定声明,其中引用了名称更改请求作为选择。
据说她是在1999年8月这样做的,当时一名NRD官员告诉她,她不应该将自己的宗教信仰转变作为要求改名的原因,因为身份证上没有提及她的宗教信仰。
终于在1999年10月22日,NRD在一封信中告诉她,它已经批准了她的申请,以将她的身份证上的名字更改为Lina Joy,并要求她申请新的身份证以代替目前的身份证。
她于1999年同月申请了新的身份证,填写这份申请表时表示她的宗教信仰是基督教。
然后,她以新名字Lina Joy收到了新的身份证-只是发现她被NRD称为“技巧”。这张新的身份证反映了她的名字更改,但现在带有“伊斯兰”一词,并且在身份证的背面还带有她的原名Azalina Jailani。
她不知道她是否没有得到NRD的通知,但2000年对《国家注册条例》进行了修订,要求在穆斯林的身份证上显示“伊斯兰教”。
该规定追溯适用,包括Lina Joy的申请,尽管该规定是在1999年10月提出的。
她被迫于2000年1月再次提出申请,这次要求从身份证中删除“伊斯兰”及其原名,但NRD拒绝了这一要求,称她需要向伊斯兰教法法院下达命令,要求对她进行复审。放弃伊斯兰教。
她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对此事提出质疑,但最终在联邦法院由三人组成的小组以2-1的决定败诉。
持异议的法官丹斯里·理查德·马兰朱姆(Tan Sri Richard Malanjum)指出,NRD在至少可以告诉她即将到来的修正案时未能采取公正的行动。
“我认为,因此有合理的怀疑。虽然第4号提案是2000年制定的,但有意将其追溯追溯至1999年10月1日,以针对并损害1999年10月23日提出的第三项上诉。”在通知中规定将被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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