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第二和第三名左派)在MACC官员陪同下抵达裁判法院
LIMBANG:两名林邦林业厅工作人员昨天在这里向裁判法院不认罪,于二零一五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间提供假旅行津贴。
据称,第一被告43岁,因2015年8月21日至9月1日不在2015年8月22日和8月24日的所在地,向Ulu Sungai Lubai提出RM935的虚假索赔
他还被控以2015年7月25日至8月20日不在2015年8月5日的所在地,向Ulu Sungai Lubai提交了2,210令吉的虚假索赔。
这些罪名据称于2015年11月10日和12月12日在林邦林业局犯下。
与此同时,第二被告54岁,据称已经提交了三次共计6,655令吉的虚假旅费补助金
犯罪行为于2011年11月4日,11月17日和12月21日在林邦林业局实施。
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腐委员会法”第18条规定,被告均受到同一法案第24条规定的处罚。
如被定罪,两名被告人最多可处20年监禁,不得少于虚假索赔金额的五倍或1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两人都没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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