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玛适用于向高等法院移交洗钱案件 – 今日免费马来西亚

吉隆坡:Rosmah Mansor已提出申请,要求转移她的17起洗钱案件,并且没有向Sessions Court向高等法院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

代表前总理夫人的律师Geethan Ram Vincent在副书记官Nur Ain Mustapa在众议院进行案件管理后告诉记者。

“副检察官Nurshuhaida Zainal Azahar没有反对该申请,但他们(检方)将回复我们的宣誓书,”他说。

同时代表罗斯玛的K Kumaraendran表示,该申请是在上周提交的,因为案件涉及法律问题,高等法院是决定该问题的最佳场所。

“该申请将于本周四在高等法院法官Mohd Nazlan Mohd Ghazali面前审理,”他说,并补充说Rosmah在今天的诉讼程序中没有出席。

10月4日,罗斯玛在塞申斯法院对12项洗钱罪判处无罪,涉及金额为7,097,750令吉,以及五项未向中央税务局(LHDN)申报收入的罪名。

在第一至第八项指控中,Rosmah涉嫌参与洗钱活动,直接从事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金额为110万令吉,已存入Affin Bank Bhd的账户(编号100020000058)。

据称,她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Jalan Ampang的148楼Bangunan Getah Asli Affin Bank Bhd分行犯下了罪行。

根据“2001年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第4(1)(a)条提出的指控,根据同一法案第4(1)条可予以处罚,最高罚款500万令吉,监禁五年,或两者一经定罪。

在第9至第12项指控中,Rosmah据称直接从事涉及非法活动所得的227宗交易,总额为5,997,750令吉,已存入同一银行账户。

她根据“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第4(1)(a)条受到指控。该罪行可处以最高15年的监禁和不少于5的罚款。乘以非法活动所得款项的总和或价值,或5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罗斯玛还对未能向LHDN总干事提供收入的五项指控表示不认罪。

在13日至17日的指控中,她被指控直接从事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未能提供收入金额为7,097,750.00令吉的退款,并于2013年12月4日至6月8日期间存入她的艾芬银行账号100020000058 ,2017年。

1967年“所得税法”第77(1)条要求她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4月30日当天或之前向无线电通信局总干事提交2013至2017年评估年度收入报告,无合理辩解违反法律第112条。

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她被指控在LHDN,Kompleks Bangunan Kerajaan,Jalan Tuanku Abdul Halim犯下罪行。

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2001年第4(1)(a)条,罗斯玛还被指控第13次提出最高罚款500万令吉或监禁长达5年,或两者兼而有之。一经定罪。

第14至第17项指控是根据该法案的同一部分作出的,可判处最高15年的监禁,并处以不少于非法活动所得款项或价值的五倍或500万令吉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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