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穆萨失去了大会的信心 – 婆罗洲邮报

Yew法官

KOTA KINABALU:Sungai Sibuga议员Tan Sri Musa Aman在国家元首(TYT)收到六名来自BN-Sabah的六名议员确认的法定声明后,失去了大多数议员的信任,并承诺支持Parti Warisan Sabah总统拿督斯里Shafie Apdal将被任命为沙巴首席部长(CM),他说,高等法院驳回了Musa对TYT和Shafie的诉讼。

在她保留的决定中,拿督Yew Jen Kie认为,根据六项法定声明,它表明TYT确信穆萨失去了多数。

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因此,在TYT和Musa之间的听众中,TYT要求Musa提出辞职,但Musa拒绝这样做。

她在下午2点30分在公开场地宣读并在下午4点13分左右结束了她的47页判决,因此她也根据TYT的理解说,穆萨根据第7(1)条的规定拒绝提交国家内阁的辞职。沙巴宪法,穆萨及其国家内阁被认为已经撤离各自的办公室,TYT根据“沙巴宪法”第10(2)(a)条的规定,根据第6条第(3)款任命沙菲。

法院向媒体提供了六页她的简易判决书,确保所有当事人以及坐在公共画廊的人都听到她的声音,然后才开始就穆萨的原始传票(OS)作出决定。

法官说,在第14届大选中,有两个政治联盟竞选沙巴州选区的60个席位,即BN-Sabah,由Musa领导,由UMNO,PBS,UPKO,LDP,PBRS和MCA组成,而由Shafie领导的联盟由民主行动党和PKR组成。另外,由Datuk Jeffrey Kitingan领导的STAR。

她说,穆萨正在阅读“沙巴宪法”第6条第7款,以及他认为国阵作为政党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巴恩沙巴是一个由许多政党组成的政治联盟,即使它不是政党。是一个注册实体,当事人的候选人站在GE14的BN-Sabah的象征。

法官还解释说,这与Shafie领导的联盟没有什么不同,尽管后者没有登记,而且当事人的候选人站在他们党派的象征上。

她重申穆萨的论点,即第6条第7款中的“多数”一词必须具有普通含义,即“相对多数”,“最多”而非“绝对多数”也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法院同意穆萨,那将导致一种荒谬的情况:这意味着政党,获得21个席位的帕蒂·瓦里沙巴(PWS)获得了最多的选票,Shafie成为了大会和获得最多选票的PWS领导人很可能获得其余39名议员的信任,因此TYT应根据“沙巴宪法”第6(3)条任命Shafie为首席部长。

“这肯定不是州立法机关在第5/1990号法令第5条第7条引入时的意图,”法官说。

她进一步解释说,“多数”一词的一般含义是数字大于或超过一半,而且没有一个政党赢得60个州选区的大多数,因此,第6(7)条没有当TYT根据“沙巴宪法”第6(3)条规定任命CM时,他会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穆萨领导的国阵 – 沙巴联盟和沙菲领导的联盟赢得的集体选票分别为29票;这是一个平局。

随后STAR向BN-Sabah提出效忠,将BN-Sabah的集体选票从29增加到31的简单多数,Musa确信大会大多数人的信任,因此Musa被任命为CM 5月10日晚上11点。

“但是,5月12日,TYT收到了上述法定声明,声明他们支持Shafie宣誓就职。

“显而易见的是,在国阵与沙巴的六名议员的背叛下,国阵的组织成员已从29人减少到23人。因此,穆萨失去了多数党的指挥权,”她说。

法院还命令Musa向TYT和Shafie支付RM15,000的费用。

关于不信任投票是否是确定大多数成员失去信任的唯一途径的问题,法官认为霹雳案规定了法律原则,即没有强制要求在他停止掌握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的信任之前,必须对议会议员提出不信任议案,而这一事实可以通过无关的来源确定。

“尽管霹雳案有明显的事实和情况,霹雳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苏丹拥有保留的权力,而且TYT的行使酌处权受到第10条第(2)款(a)项的限制,即任命CM,联邦法院宣布的法律原则适用于目前的争议,因为两个案件都涉及同一个问题,即谁是合法的CM,第十六条(6)是与沙巴州宪法第7条(1)相同的,“法官判决。

她还在Datu Amir Kahar Tun Hj Mustapha的案件中说过,据说,CM的证据不论是否出于第7条第(1)款的目的,大多数成员的信任都可以从其他无关中找到来源并不仅限于他们对议员的投票,条件是这些无关的资源得到适当的确定。

据称因为他们只是写了表示同意Musa成为CM的信件,所以六名来自BN-Sabah的集会成员没有作出任何伪证。

“这些信件不是符合1960年成文法的法定声明,他们宣布并承诺效忠Musa为CM,”她进一步裁定。

法官还认为,尽管穆萨没有要求解散大会,也没有承认失去大多数成员的信任,但没有指控法定声明是在胁迫下捏造和制造的,六法定声明构成了无关紧要的资源,恰当地确定了TYT可以判断穆萨失去大会多数人的命令,并且沙菲是可能获得大多数议员信任的人。

关于Musa是否拒绝辞职以及他是否被认为已辞去CM职位的问题,法官裁定霹雳州联邦法院已经确立了适用于本案的法律原则,即:

A)沙巴宪法第7条第(1)款中的“应”一词应具有强制性效力,因此,穆萨有责任在大会多数人的信任下,提出国家辞职的请求内阁。内阁一词应由沙巴州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CM组成,而且在TYT要求后,Musa拒绝辞职,明显违反了第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

B)由于穆萨拒绝根据第7条第(1)款提出国家内阁的辞职,他和国家内阁成员被视为腾出了各自的办公室,为新内阁的成立铺平了道路,因此,根据第7条第(1)款解散国家内阁不涉及TYT或大会成员。

“由于上述原因,TYT通过解雇穆萨而超越沙巴宪法的问题,甚至没有因为包括CM在内的国家内阁被认为腾出了他们各自的办公室以及CM拒绝投标他的原因。在失去大会多数成员的信任指挥权后辞职。

此外,关于Shafie的任命是否违宪,无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在霹雳案的高级权力下,很明显,当包括CM在内的内阁被认为已经腾出各自的办公室时,它就铺了根据“沙巴宪法”第6(3)条,TYT指定Shafie取代Musa的方式,因此,该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在其他相关问题上,即TYT根据“沙巴宪法”第6条第(3)款行使权力以指定CM是不可审理的,法院裁定TYT判决的宪法有效性可以被质疑和审理。关于法院是否应该考虑选举后党派跳槽所造成的政治不确定因素,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沙巴州的党派跳跃问题,法庭认为,除了制造党外跳槽造成不良政治不确定性外,不能说得上选民投票赞成候选人,然后在获胜后决定参加派对,感觉被背叛了。

她解释说,它也会对赢得胜利的候选人进行诽谤,尽管如此,跳舞的问题并不是法庭在这场争端中的决心,最好留给智慧和意志。议会阻止它。

最后,关于这个问题是否属于学术问题,法官认为,尽管大会于4月11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44名议员已经承诺并宣布支持Shafie,这再次证明Shafie掌握了Shafie的指挥权。大多数成员的信心。

“我的观点是,它属于R v内政部国务卿(1999)1 AC 450所述的例外情况。因此,它并未将这些问题提交法院院长。它涉及与沙菲的任命有关的宪法问题,法院应该对其作出裁决,以公众利益来解决问题,“法官补充说。

她还驳回了Tamparuli集会成员Datuk Jahid Jahim提出的操作系统,因为她在Musa的操作系统中做出了决定,并且Jahid被命令向其操作系统中的各方支付15,000令吉的费用。

6月28日,Mohd Shafie通过Messrs Lind Willie Wong向Musa的操作系统提出了罢工申请。

在申请中,Mohd Shafie申请Musa的操作系统反对他被驳回,理由是操作系统据称没有披露任何合理的诉讼理由,丑闻,轻浮,无理取闹,这是对法院程序的滥用。

现年67岁的Musa已于6月6日通过电子填充通过Messrs F. T. Ahmad&Co提交操作系统,将TYT和Shafie分别命名为第一和第二被告。

在他的操作系统中,Musa寻求声明:

a)他是沙巴的合法首席部长(CM);

b)没有撤销,撤销或解雇他被任命为CM;

c)TYT在被任命为CM后,就任命Mohd Shafie为CM的行为或行为据称超越了国家宪法,无效且无效;

d)据称,TYT在任命Mohd Shafie国家内阁时违宪行事;

e)TYT声称他所提出的六名被提名议员的失败,疏忽和/或拒绝任命,违反了国家宪法;

f)在Mohd Shafie被任命为CM之后,Mohd Shafie及其内阁所做的所有行为和事情均被宣告无效,无效且无效;
除此之外,穆萨还在寻求:

g)对TYT和Mohd Shafie的损害赔偿进行评估;

h)按照“1956年民法法令”第11条的规定,自提交传票至判决日期的判决金额,以及自判决之日起至日期为止的5%的法定利息,酌情利益为5%。完全实现;

i)法院认为合适和适当授予的成本和此类进一步或其他救济。

7月10日,同一法院命令Musa上个月支付RM5,000的费用,以终止他对Mohd Shafie的传票,因为他提出了一项新行动,通过操作系统寻求同样的祈祷。

法官于6月6日向穆萨撤回了对穆罕默德沙菲的诉讼,穆萨随后在同一天采取了新的措施,通过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提交了他的操作系统。

穆萨于5月17日提交的令状,要求宣布他是合法的沙巴首席部长,而穆萨则分别将TYT和Shafie列为第一和第二被告。

Shafie和他的大多数内阁部长和助理部长也在法庭上出庭,同时观看沙巴律师协会的简短咨询的是Brenndon Keith Soh和Roger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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