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盛(Goldman Sachs)'银行家Roger Ng要求审判四项与1MDB相关的指控 – “太阳日报”

吉隆坡: 前高盛银行家Roger Ng Chong Hwa今天在会议法庭受到四项指控,指控高盛出售属于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1MDB)子公司的担保票据及债券,金额达65亿美元(RM27)通过省略重要事实和作出虚假陈述,.10亿)。

46岁的Ng对法官Datuk Ahmad Kamal Arifin Ismail之前向他宣读的所有指控表示不认罪。

法庭允许两名担保人以100万令吉为所有指控提供Ng保释金,并命令他将护照交给法院并于2019年3月18日修改。

副检察官Manoj Kurup曾敦促法院以两名担保人的保释金为所有指控保释金,而由Datuk Tan Hock Chuan代理的Ng以60万令吉寻求较低的保释金。

“我不反对我的客户将他的护照交给法庭,”Tan说,Manoj回答说:“这不是一般情况。”

在第一次收费时,高盛国际(在英国注册成立),作为出售在2022年到期的1,750,000,000美元5.99%担保票据的经理和协调人,由1MDB Energy Limited(在纳闽联邦直辖区注册成立,马来西亚),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9月25日,在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1MDB),8级Menara IMC,8号,Jalan Sultan Ismail,据称在此处遗漏了这些重要事实,即:

(i)37岁的Low Taek Jho是1MDB Energy Limited母公司1MDB的主要控制人及中间人;

(ii)1MDB Energy Limited和Aabar Investments P.J.S.有限公司(Aabar Limited)于2012年5月21日签署了“信用增强协作协议”,其中1MBD Energy Limited已同意向Aabar Limited支付额外的现金信用和抵押担保(抵押信用增级)作为对Aabar的奖励获得国际石油投资公司PJSC的担保有限(IPIC)代表1MDB能源有限公司,票据和抵押品信用增级应从发行票据的收益中支付;

(iii)1MDB Energy Limited与Aabar Limited于2012年5月18日签署了“期权协议”,1MDB Energy Limited已授予Aabar Limited选择购买1MDB Energy Limited在1MDB Energy Sdn内持有的最多49%的股份。 Bhd,作为对Aabar Limited的保证,以确保IPIC作为担保人,以确保支付1MDB Energy Limited就该等票据不时应付的所有指定金额;和

(iv)1MDB和IPIC于2012年5月21日签署了“担保人协议”,1MDB已全额包销所有应付票据的应付金额,包括IPIC所产生或遭受的所有费用,损害,债务,以及如果1MDB无法履行承保义务,则需要向财政部寻求帮助,以便为2012年5月18日的要约通知中所述的全额偿还IPIC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支持。注释,即:

(i)第50-52页有关“管理1MDB担保人”的陈述;

(ii)第29页所作的与“所得款项的使用”有关的陈述;

(iii)第37页“1MDB担保人与IPIC集团之间的战略联盟”的声明;

(iv)第96和97页的“保证和地位”声明;

因此,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第179(c)条,高盛国际被指控犯有违法行为,并根据同一法案第182条受到处罚,并且据称Ng唆使高盛国际公司实施了该罪行。

据称,Ng在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9月25日期间在1MDB办公室犯下了罪行。

根据第二项统计,高盛国际公司被指控为出售由1MDB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于2023年到期的3,000,000,000美元4.4%保证票据的账簿管理人和编曲人(“1MDB GIL”) “)(”票据“)直接与出售票据有关,在2013年3月16日的发售通函中对重要事实作出不正确的陈述,对于票据如下:

“发行人将向ADMIC转让本次发售的全部所得款项净额,或使用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为其在ADMIC(阿布扎比马来西亚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提供资金,这将是一个50:50的合资企业发行人与Aabar之间的“,在第24页”收益的使用“标题下提出。

因此,该公司违反了第370(c)条的规定,与同一法案第179(c)小节一起被判处犯罪,根据同一法案第182条可予以处罚,并且Ng已经唆使高盛国际委员会该罪行是由于被告人的教唆而犯下的罪行。

Ng被指控在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期间在同一地点犯下的罪行,根据第370(c)小节连同第179(c)小节一起阅读,根据同一法案第182条可予以处罚。一经定罪,可判处不超过10年的监禁及罚款不少于100万令吉。

第三项指控称高盛为2012年8月10日至2012年10月17日期间1MDB能源(Langat)有限公司在同一地点出售1,750,000美元5.75%到期保证票据的安排人,直接与出售票据有关,省略以下重要事实,即:

(i)一名Low Taek Jho是1MDB的营运商及主要中介人,该公司是1MDB Energy(Langat)Limited的母公司;

(ii)1MDB Energy Holdings Limited及Aabar Investments P.J.S.有限公司(“Aabar Limited”)于2012年10月19日签署了一项信用增强合作协议,其中1MDB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同意采购1MDB能源(Langat)有限公司向Aabar Limited支付现金信用增级和包销捐款(“信用增强抵押品”) “)考虑到Aabar Limited从国际石油投资公司PJSC获得担保(“IPIC”),有利于1MDB能源(Langat)有限公司,保证票据和信用增强抵押品将从发行票据的收益中支付;和

(iii)1MDB Energy(Langat)Limited及Aabar Investments PJS已于2012年10月17日签署协作协议(期权),其中1MDB Energy(Langat)Limited已授予Aabar Investments PJS购买高达49%的选择权。 1MDB能源(Langat)有限公司在1MDB Energy Langat私人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考虑到Aabar Investments PJS采购IPIC作为担保人,以保证支付1MDB Energy(Langat)Limited不时支付的所有款项。尊重票据。

为了便于在2012年10月17日的私募配售备忘录中作出以下陈述,必须为:

(i)第48至51页的“管理担保人”的陈述;

(ii)第20页所作的“所得款项用途”的陈述;

(iii)“就担保人与IPIC集团的战略联盟而言,发行人已就发行人持有1MDB Energy(Langat)的若干股份授予指定附属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认购期权。 )(“1MDB能源(Langat)认购期权股份”)第30页;和

(iv)“票据享有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的担保,一家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马来西亚政府(「担保人」)全资拥有,担保人根据该公司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担保发票人不时支付所有款项的款项。“在第61页提出。

因此,该公司在同一款下犯下了违法行为,并且Ng在同一条款中唆使高盛国际犯下了该罪行。

在第四项指控中,高盛国际作为账簿管理人及安排人,出售由1MDB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1MDB GIL」)(「1MDB GIL」)将于二零二三年到期的5,000,000,000美元4.4%票据(「票据」) “),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期间,在1MDB办公室,直接与销售票据有关,省略以下重要事实:

名为Low的人是1MDB的运营商和主要中间人,1MDB是1MDB GIL的母公司,为了在2013年3月16日的发行通知中做出以下声明,即必要的声明,这是必要的。关于“1MDB的管理”和“1MDB的公司治理”,第37至39页 – 马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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