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税务局 7 月 7 日发布了一份英文案例报告,澄清了团体救济制度的处罚和额外评估。纳税人是该制度下的一家放弃公司,将调整后的损失转移给索赔公司。税务局局长发现某些索赔费用不被允许,减少了纳税人的调整后损失并对其处以罚款,并对索赔公司征收额外税款。纳税人辩称,根据 1967 年所得税法,要么对其处以罚款,要么对索赔公司征收额外评估。总干事认为该法的规定......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