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法务大臣:如果法律限制,政府不会否认非穆斯林的饮酒权利-马来邮件

负责议会和法律事务的部长拿督Takiyuddin Hassan说,非穆斯林在饮酒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

吉隆坡5月29日电-马来西亚负责议会和法律事务的部长拿督Takiyuddin Hassan今天澄清说,马来西亚政府对酒后驾车的严厉立场并不意味着该国的非穆斯林不得饮酒,因为醉酒驾驶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

塔基尤丁(Takiyuddin)表示,非穆斯林在饮酒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

“尽管政府在涉及醉酒司机的致命事故问题上持坚定立场,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否认非穆斯林饮酒的权利。只要遵守所有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就可以这样做。”哥打巴鲁国会议员和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秘书长今天在一份声明中总结道。

塔基尤丁(Takiyuddin)在以法务大臣的身份发表的同一声明中早些时候说,政府正在认真对待并将采取坚决行动,处理涉及醉酒司机的致命道路交通事故,他说,最近这种情况正在上升。

塔基尤丁(Takiyuddin)解释说,将立即采取的措施是确保将交通部最终确定的1987年《道路运输法》修正案的提案提交下一届议会会议。

拟议的修正案有望与同一法律中有关酒后驾车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第44条有关,以及与第45条有关,即使这些人没有发生任何道路交通事故,但仍受到影响的驾驶,塔基尤丁说。

塔基尤丁(Takiyuddin)说,政府还支持修改法律的提议,以使根据第45条定罪的人必须服刑,而不是由法院自行决定。

“政府也非常支持交通运输部的建议,即对因醉酒驾车而被捕的驾驶员设置强制性监禁刑期(第45节),根据现行规定,这仍然处于法院的酌处权之下,”说过。

他补充说:“通过提高罚款和监禁的比率,检察长在进行修正后,可以在具有更高管辖权的塞申斯法院起诉罪犯。”

检查表明,《道路运输法》第44条涵盖了以下驾驶犯罪-在由于酒精或毒品的影响而无法对车辆进行适当控制,或者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限制时-并导致人身伤害受伤或死亡。

第44条罪行的刑罚为监禁3至10年及罚款8,000至RM20,000。第44条还取消了被定罪的人的驾驶执照至少五年或十年(如果再次犯此罪则为十年)。

《道路运输法》第45条涵盖了掌管车辆,尽管没有驾驶车辆,但由于酒精或毒品的影响而无法对其进行适当控制的罪行。初犯者将被处以最高1,000令吉的罚款和最长三个月的监禁,重犯者将被处以RM2,000至RM6,000的罚款和最长12个月的监禁。在一定时期内取消持有驾驶执照资格的规定。

Takiyuddin在同一份声明中说,政府将与总检察长会议讨论采取威慑措施,将涉及醉酒司机死亡的案件也根据《刑法》(包括第302节)进行调查和起诉。故意死亡或第307节(故意杀人)。

对《刑法典》的检查显示,第302节指出,谋杀罪处以死刑,而第307节则涵盖谋杀未遂罪,并附带各种刑罚,包括监禁刑罚。

他补充说:“除此之外,警察还必须帮助醉酒司机造成的致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家属,尤其是使他们能够在法庭上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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