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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伊斯兰法律的解释 –

阿卜杜勒·阿齐兹·巴里(Abdul Aziz Bari)说,具有深远影响的论点,如前国际法院关于伊斯兰法律优先于民事立法的立场,只能通过议会修正案

PETALING JAYA:一位法律专家加入了批评家的合唱团,解释了前首席法官艾哈迈德·菲舍尔·谢赫·阿卜杜勒·哈林姆的争议立场,伊斯兰法律优先于马来西亚的民事立法。

阿卜杜勒·阿齐兹·巴里说,费努兹的解释联邦宪法的方式是奇怪和复杂的

“我只是想知道他在板凳上解释联邦宪法时使用了哪些方法和规则,”他告诉FMT

“具有深远意义的影响,如艾哈迈德·菲卢兹所造成的影响必须通过议会宪法修正案,”他说,

他说,即使是在法官的判决过程中作出的,也是不够的。

“一位退休的法官在上任时选择保持沉默,还有什么呢,”他说,

阿齐兹说,这是为了回应2003年至2007年题为“伊斯兰教为土地法”的首席法官费尔努斯的演讲。在那里,他解释了宪法,使得伊斯兰法在马来西亚成为第二大最高立法

Fairuz说,违反伊斯兰法律主要来源的民法是“古兰经”和“圣训” – 违反宪法。

他根据2007年Lina Joy v国家注册部门所作出的多数判决,以他的观点为依据。

在这个裁决中,费鲁兹宣称伊斯兰教是一种完整的生活方式,包括人类活动的所有方面,包括司法,政治和经济。

因此,第3条和第4条必须一起阅读,使伊斯兰法在宪法之后成为第二大最高立法,他曾说过。

第3条规定,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其他宗教可以在国家任何地方和平与和谐地实践。

第4条规定,1957年8月31日的独立日后不符合宪法的任何法律无效

阿齐兹今天强调,第3条不超过第4条。

他说,如果前首席法官的论点是正确的,这样的说法将在宪法或1971年负责起草宪法的独立实体里德委员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及。

独立前草拟的白皮书,其中载有关于宪法内容的建议。

阿齐兹说,宪法通常必须以直接的方式解释,避免各种荒谬和不合逻辑的结果。

“这句话必须具有普通意义,规定必须在宪法四面墙内,”他说

他补充说,第3条不是超越其他规定的规定。

Aziz说,Fairuz应该努力澄清1988年他的前任Salleh Abas发起的有争议的Che Omar Che Soh案所引发的问题。

最高法院认定,与伊斯兰教经文不一致的法律是有效的,因为马来西亚有一个世俗宪法

退休的联邦法院法官Gopal Sri Ram昨天说,Fairuz已经误读了宪法,忽视了Che Omar案中确立的司法先例

斯里兰卡说,艾哈迈德·弗兰茨不应单独阅读一条规定 – 第3(1)条规定,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以表明伊斯兰法在马来西亚的适用性

早些时候,权力组织贝巴斯的阿兹鲁尔·穆罕默德·哈利卜说,艾哈迈德·费尔茨(Ahmad Fairuz)发表了“全面歪曲马来西亚穆斯林”的“全面言论”

前法务部长谢列·易卜拉欣同时表示,费努兹的立场在解释宪法方面毫无根据。

他表示,像菲努兹这样的律师成为传道人,并且“愿意忽视联邦宪法的原则”是“悲剧性的”

人权律师Syahredzan Johan说,前首席法官似乎解释了第3条,即马来西亚是一个伊斯兰国家

“第3条与第4条一并阅读,意味着伊斯兰教与其他宗教相比,在该国有特殊的地位,但并没有使伊斯兰教法成为至高无上的。”

退休法官

艾哈迈德·费尔兹(Ahmad Fairuz)对伊斯兰法的立场错位,

Ex-CJ Ahmad Fairuz在有争议的讲座

前CJ:穆斯林不求平等,只是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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