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护法中更多的咬 – 太阳日报

吉隆坡:一旦1970年“性侵犯儿童法令”成为法律,扣留资料或没有报告涉嫌性虐待儿童的行为将属违法行为。

除其他外,该法案涉及证明儿童性虐待受害者的证据问题。目前,这些证据需要得到其他证人的证词的支持。

该法案旨在根据许多英联邦国家的做法废除这一程序。

还将处理儿童性犯罪受害者的证据信誉问题,并设立专门法庭审理这类案件。

今天提交的法案预计将重点惩罚滥用信任立场的凶手,如家庭成员,教师,教练和儿童机构或住房管理人员,并将提供更严格的处罚,包括鞭打和更长的监禁条款

除此之外,该法案将根据国际标准界定儿童色情制品,并对制造或拥有此类材料的人员作出处罚。这是“刑法典”第292节关于贩卖和分发淫秽物品的规定。

人权律师和儿童权利活动家对此表示担忧,目前没有法律惩罚马来西亚的恋童癖者,“只是拥有”儿童色情制品根本不受惩罚。

“刑法典”仅涉及涉及淫秽物品的罪行,而“通信和多媒体法”第233条则涉及通过互联网制作,制作和传播此类材料。

总理部部长拿督斯里阿扎利纳奥斯曼·赛义德在去年8月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负责审议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的具体法律。

Azalina多次表示,拟议的法律将作为威慑力量,同时确保信任的人员,并且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也对这些罪行负责

她说,这项法案还将涵盖和定罪儿童性剥削的性行为。

工作队成员包括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总检察院,警察,律师,学者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据报社社福利署的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至2015年期间共录得5,779例儿童性虐待个案,平均每年有963宗。

警方统计数字显示,2015年和2016年,强奸案件共有2,759宗,乱伦案件412宗,骚扰案件1423宗,不合法子女42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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