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证明,婚内强奸仍然必须被定罪 – 马来西亚基尼

MP SPEAKS |我认为有必要修改与强奸有关的法律,包括婚内强奸,并敦促政府紧急调查此事。

总理府副部长Hanipa Maidin今天在Dewan Rakyat回应我关于婚内强奸的问题时说,政府不会进一步修改有关婚内强奸的法律,因为它是 很难证明 在法庭面前,被告人可以自由行走,而不是将他们定罪。

我担心副部长对此事的评论可能被误解为政府轻视婚内强奸,并无意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以便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Hanipa说,自从引入第375A条,涉及丈夫因性交而造成伤害时,只报告了一起涉及外国夫妇的暴力案件,随后又被撤回。

“刑法典”第375条规定的例外规定:“男子与其妻子通过婚姻进行性交,该婚姻在当时有效的任何成文法下有效,或在马来西亚被承认为有效,不是强奸”。

与此同时,“刑法典”第375A条规定:“任何男子在有效婚姻存续期间因与妻子或其他人的妻子或任何其他人的伤害或害怕死亡或受伤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均应受到处罚。监禁期限可延长至五年。

所有这些意味着丈夫强奸妻子不是犯罪,除非丈夫在打算进行性交时造成伤害。

漏报并不意味着犯罪不严重

性暴力被用来对付配偶。低报告并不意味着犯罪不严重,必须为已经成为自己丈夫强奸受害者的妻子/配偶伸张正义。

即使我们看一下1994年的“家庭暴力法”,我们发现它只赋予法院颁发保护令的权力。发生婚内强奸的人没有判刑。

与第376条相比,第375A条的判处较轻的五年徒刑,其中包括被判犯有强奸罪并最高刑期为20年的第376条,并且还应当鞭刑。

婚姻强奸肯定是马来西亚的一个严重问题。 2014年马来西亚理科大学的统计数据估计,马来西亚半岛的9名妇女在其一生中经历过家庭暴力,而且这一数字中有11%也报告称“强迫性行为”是一种虐待形式。

婚内强奸的问题在于,这是一个报道不足的问题,而不像副部长所说的那样,只是一个难以在法庭上证明的问题。

这不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借口。强奸本身就是一种众所周知难以证明的罪行,但我们仍然承认对受害者的侵犯行为。

同样,即使婚内强奸难以证明,法律也必须承认即使在婚姻中也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侵犯尊严和同意的行为。

提高认识和赋予妇女权力以进行报告必须是政府必须采取的一项努力,因为这将发出一种信息,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无论以何种形式都是不可接受的。

婚内强奸必须受到惩罚,可以通过简单的修正案来删除“刑法”第375条规定的例外情况,该例外规定了对丈夫的豁免权。

我同意Hanipa的观点,婚内强奸不仅仅是影响穆斯林的问题,因此必须与所有利益相关者接触。

因此,重要的是政府从不淡化强奸问题,因为它反映了我们保障这个国家妇女权利的能力。

妇女不受法律保护,害怕报告,结果留下自己的痛苦。

必须进行修正,以便为妇女提供更好的保护,并结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MARIA CHIN ABDULLAH是八打灵再也的议员。

这里表达的观点是作者/撰稿人的观点,不一定代表Malaysiakini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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